節稅方式再+1! 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私校可全數抵稅

行政院2日通过《私立学校法》第62条条文,放宽捐款者对学校法人或私校捐款的抵税额,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兴学基金会捐款私校,可认列所得税100%扣除额,预估可提高捐款意愿,协助私校筹措财源。

教育部指出,目前对公立学校的捐赠,适用所得税法对政府捐赠之规定,得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但对私立学校的捐赠,所得税法明定个人列举扣除额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 20%,营利事业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超过所得额 10%。

且现行私立学校法第62条亦规定,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兴学基金会) 「指定」捐款者,仅能按个人之捐款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50%,营利事业之捐款不超过所得总额 25%,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学校者,当年度可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之比率上限,个人为综合所得总额 70%,营利事业则为所得总额 35%。但透过兴学基金会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得比照捐赠公立学校,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因此,近年私立学校或协进会皆不断提出公私立学校捐赠抵税额衡平的建议,教育部为回应外界期待,与财政部共同研商并达成共识,放宽捐款者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捐款的抵税额,同时为确保捐款资金的合理使用,教育部也将与财政部等单位共同强化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的功能,以利兴学基金会得以了解及掌握获捐款的使用情形。

本次立法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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