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以货物抵债应缴营业税

北区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为销售货物;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所取得的代价并不以价金为限,且依同法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时所余存的货物,或将货物用来抵偿债务,与销售货物相同,视为销售应于货物移转与他人时,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所谓时价,国税局说明,是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货物的市场价格。

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经营水电工程相关配件及材料,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12月1日经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并于同年同月15日向北区国税局申请注销登记。

然而,北区国税局指出,被国税局查获甲公司帐面尚有存货新台币3,400万元,甲公司表示因资金周转不灵,所有的存货已遭债权人搬走抵债,因此没有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除补征营业税170万元外,并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锾85万元。

北区国税局因此提醒,营业人自行检视,若有视为销售货物行为,漏未开立统一发票,在没有经检举、没有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所辖国税局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