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出租大楼外墙 应办理税籍登记并缴营业税

但大楼管理委员会为增加收入,以其名义与他人订立租赁契约,出租大楼外墙或顶楼或释出多余车位给非住户租用,其收取租金收入归入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分,属于销售劳务收入,大楼管理委员会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大楼管理委员会因每月租金收入未达新台币20万元,经稽征机关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得掣发普通收据,免用统一发票;惟每月租金收入逾20万元者,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并自行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呼吁,大楼管理委员会如有将大楼之外墙、屋顶、阳台等出租,未办理税籍登记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向所辖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