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补习班应缴营业税」 会计师打脸:搞错课税主体
立委施义芳今(10)早于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质询时提案,认为财政部应检讨,在现行制度下,补习班还适用免征5%营业税的规定?对此有会计师表示,营业税系属消费税性质,由买受人负担,营业人只是代征;若对补习班加征营业税,恐像前不久彰化肉圆涨价一样,补习费也会涨,将移转到消费者身上。
施义芳于质询时提到,近日来补习班问题引发社会各界讨论,也才让人注意到原来补习班免征营业税,但这是根据民国75年的财政部解释,既然已经过了30几年,时空背景已完全不同;加上目前国内公职及升学补习班免征营业税已有租税不公的情事,实务上补习业者收入新台币上亿元的比比皆是,但实收营业税却为零,是不是应该检讨一下?
许虞哲则回应,补习班要不要课营业税系由教育部核定,经教育部1986年的核释,补习班属于教育劳务事业,不适合课征营业税;不过他亦表示,随着时代改变,将会再向教育部询问是否针对营业税课征的原则加以调整。
此次临时提案要求财政部在10天内函询教育部意见,检讨当年解释存废的可行性,并于2个月内完成处理原则或修法,这项临时提案已获得财政委员会的修正通过。
针对立委提案应对补习班课征营业税,有会计师私下指出,立委可能没有搞懂营业税的课税主体:营业税属消费税性质,由买受人负担,营业人只是代征;若对补习班加征营业税,补习班恐会像之前的彰化肉圆店一样,以「开发票成本上升」之名涨学费,最终需要负担此笔费用的仍是一般民众。
也有会计师表示,依照教育部核释,教育劳务事业的确不用课征营业税,但其收入仍应缴纳营所税;若是几个老师合开的小型补习班,其收入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课征综所税,补习班只要诚实申报,就没有逃漏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