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企缴税有争议 财部:成立公司就要课税

财政部次长许虞哲(左)、农委会主委陈志清(右)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备询。(图/记者林信男摄)

记者林信男/台北报导

对于部分大型农企业免缴营利事业所得税争议,财政部次长许虞哲16日表示,如果农民自力耕作,就没有课税问题,但若成立公司贩售农产品,「只要有所得,就要课税。」

许虞哲与农委会主委陈志清16日赴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就「农企课税对农业发展影响议题,提出报告并备询。民进党立委林岱桦、黄伟哲等人,都在质询时,表达对农企课税问题的关切。

林岱桦在质询时问,农民自力种植农作物,这类农业生产型态,是否要被课税?陈志清明确回答,「不用!」

黄伟哲则问道,农民自己养牛,生产牛奶,甚至进一步做成乳酪贩售,是否要课税?此外,如果鸿海之类的大公司,从事农产品生产(初级农产品),有营业行为,要课税吗?

许虞哲回应,农民自己养牛,生产牛奶,属于自立耕作,没有课税问题;但大企业、大公司,从事农产品生产,「只要有所得,就要课税。」

黄伟哲追问,「所以,成立公司就要课税?」对此,许虞哲表示认同,未再进一步解释。

由农委会书面报告内容可得知,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个人综合所得若属(第6类)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全年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所得额」,这类所得计算标准采财政部「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的100%,换言之,所得、成本一样多,因此实质免税。

不过,「自力耕作、渔、牧、林」与「营利事业」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农民或牧场生产初级农产品,免征营业税,也不用办理事业登记,因不属于营利事业,不须缴交营利事业所得税;但现行税务法规对「自力耕作」与「营利事业」之间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农民、农牧场无所适从,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认知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