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日租赚外快 国税局:要缴营业税

▲自有房屋二房东型态,将空房出租,需缴纳营业税。(示意图资料照)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近年来外籍旅客来台自由行人数增加,以及国内旅游风气盛行,「日租套房」的兴起,目前经查发现部分个人透过订房网站、日租套房网等,以自有或二房东型态将空置房间出租,从事营利行为,涉嫌逃漏营业税,应该自动申报补缴。

国税局说明,个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是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给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办法规定客房数在5间以下,且客房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办营业登记,免征营业税外,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还是需要依规定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

包括第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含设置有形之营业场所或设置网站);第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第三、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事宜。未符合上述情形者,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按租赁所得,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指出,经营旅馆业或饭店业者,都必须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若个人将空置的房屋对外出租,并透过网路刊登住宿讯息揽客,却无需向政府依法纳税,将使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业者,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环境中,除违反租税公平与社会正义外,也会造成社会观感不佳。

因此,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如每月销售额已达营业税起征点(销售劳务为新台币4万元)或符合一定要件者,应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

国税局指出,从事出租日租套房业者之个人,在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向所辖分局或稽征所办理营业登记,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除加计利息外,将可免除按漏税额处5倍以下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