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所收的10%服务费 应报缴营业税

餐厅所收的10%服务费应该并同餐费开立统一发票,并且报缴营业税。(图/取自免费图库stocksnap)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北区国税局表示,在台湾许多餐饮业,于消费者结帐时除菜单上的费用外,都会额外向消费者收取10%服务费或小费,如属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的业者,应并同餐费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北区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价额外收取一切费用,是以并同收取的服务费或小费,均属上开税法规定销售额范围,应于收费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但是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假如消费者指定给给餐饮业者特定员工的不定额小费,经全数转付该员工,且在开立与消费者餐费的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代收某员工小费及金额,并取具该员工签收小费收据凭证,则该小费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受托代收转付款项之规定,即非属餐饮业者的销售额,属该员工工作上提供劳务的报酬核属该员的的薪资所得,应由业者列单申报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国税局呼吁业者,自行检视向消费者所收取的服务费或小费究属营业税销售额范围或代收代付性质,依前述规定办理。假使有短漏开统一发票销售额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