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银行怒了 不排除提告康友新经营团队

海外台商挂牌股票康友KY,让向来安静安泰银行怒了。继上周针对该公司董事长陈民郎说法明确回应,30日再针对「所谓的康友KY股东」向金管会申诉,银行方面发出五点声明,反驳外界的不实指控,并认为银行本身就是受害者,要求康友KY新经营团队要努力提出康友KY公司具体可行的偿债计划,安泰银行强调,倘若后续仍有损及银行声誉的不实指控,将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正视听。

安泰银行提出的五项澄清如下:

1、本行系为康友KY及其旗下孙公司(亦即注册于新加坡之方柏方泰二家公司)之债权银行,自康友KY 109年8月爆发经营危机事件后,即积极与该公司协商并参与债权银行团会议,银行团曾多次要求该公司新经营团队提出具体可行之偿债计划,惟迄今未获其具体正面回应。陈董事长指称康友KY今年(110年)二月间欲代方柏、方泰二家公司缴交借款利息但本行拒绝乙事,并非事实实情为本行虽曾接获康友KY提出于其他行库汇款申请单,并口头宣称欲代缴方柏、方泰借款利息,但实际上却未有款项入帐,此不容混淆视听为缴息遭本行拒绝。况康友KY公司当时若有资金欲代方柏、方泰缴交借款利息,亦应提出康友KY公司本身之偿债计划。

2、康友KY公司指称本行贱卖其子公司资产更非事实。本行借款予康友KY旗下孙公司方柏、方泰,并由该二公司提供其集团海外股权之质权作为加强担保。所谓担保,像是抵押权、质权等,其资产仍归属于借款人或担保品提供人所有,并未由银行取得,换言之,本行从未取得该等公司之资产,故无权亦无从贱卖其资产。有关本行于今年3/12重讯公告授信资产转让乙案,系以未折减债权方式出售本行对康友KY孙公司方柏、方泰之「债权」,而非处分转让该等公司之资产。本案债权之出售对原来借款人、保证人之履债并无影响,亦即借、保人仍可续依与本行之原授信条件对本案债权之受让人清偿欠款,该等公司(康友KY、方柏、方泰)之权益未受任何侵害。本行为股票上市公司,亦须维护股东权益,在康友KY公司历经多次债权银行团会议要求后,迄今仍未提出具体可行之偿债计划下,基于授信资产配置及债权维护之考量,必须所为之决定。

3、本案方柏、方泰二公司之借款,系为本行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借款,而国际间金融机构之债权转让交易,系为常规且常见之交易,相关法令亦无需洽询母公司(康友KY)是否承接或优先承购之规定,本行之交易亦然。本行并依法于公开资讯观测站以重大讯息公告之,故陈董事长指控本行非常规交易绝非事实。而康友KY公司借由媒体以悖于事实之陈述指控本行,以致康友KY股东被误导,纷纷至主管机关及本行申诉,指控本行合法转让债权之交易导致康友KY股票下市,亦与事实不符。康友KY公司去年出现经营危机与今年4/1股票下市之原因,依证券交易所之说明,系因其无法提交公司财务报告,此系康友KY公司与经营团队须负责解决之问题,与本行或康友KY孙公司之债权转让交易无关,不容将康友KY公司因无法重新提交财报遭下市责任推诿给本行。

4、陈董事长对媒体指称本行不愿与康友KY新经营团队协商而迳行出售债权乙事,更非事实。本行自康友KY 109年8月爆发经营危机事件后,即积极与该公司协商并参与债权银行团会议,迄今已参加过6次银行团会议。银行团多次要求新经营团队积极处理银行债务及缴息,但新经营团队皆未处理。甚或本行为保障债权,于109年11月25日对康友KY提起清偿借款诉讼,在法院均经合法通知下,康友KY新经营团队及保证人于言词辩论庭时皆未出庭,亦未提出任何书状作声明或陈述,法院已于110年3月11日一审判决本行胜诉。康友KY新经营团队若有任何具体可行之偿债计划,应主动积极提出并与银行团协商,而非诉诸媒体或借由人民陈情管道。此举不但无助问题之实质解决,亦浪费媒体及公器之资源,或有误导社会大众之陈述,亦造成对立氛围,实非本行所乐见。

5、本行依法转让方柏、方泰二公司之债权,因该交易如常见商业交易般签有保密协定,故无法对外揭露相关交易资讯,此为任何负责任且守法之银行必须遵守之法律底线。但陈董事长却因此对媒体指控本行协助前董座黄文烈掏空康友KY,并怀疑本行为共犯结构,甚或影射本行涉及国际洗钱等,对此等不实指控,将本行由「受害者」抹黑为「加害共犯」,实已严重损及本行辛苦建立之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