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该收10%服务费?消费者点出「最靠北情况」 网:最奇怪是用趴数算

▲原PO说,10%服务费完全被业者赚走。(图/示意照/翻摄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俊宏综合报导

一名网友发文说,台湾饭店餐厅该不该收一成服务费,引发热烈讨论。不少人纷纷说出自己认为「最靠北」的情况;也有人提出疑问,「最奇怪的是用趴数算。」对此,北区国税局表示,如服务费和小费属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的业者,应并同餐费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原PO近日在PTT发文指出,个人觉得收服务费不合理,第一,餐厅本来就是付服务生时薪;第二,多的那10%完全是被饭店或餐厅赚走;第三,服务费既然不是给工作人员,那可不可以觉得食物价值多少钱,一次报价

原PO表示,更何况有的店家真的没在服务,「我真的靠北过没有任何服务,店家不收我10%。各位觉得台湾的饭店或是餐厅,该收这10%服务费吗?」

▼许多餐厅会收一成服务费。(图/示意照/翻摄免费图库pixabay)

对此,许多网友认为,「这10%真的给服务生就可以接受,额外服务费不给服务生是什么道理」、「很多收了10趴根本没服务,还要自己拿餐具,不如直接给服务生」、「最靠北的是服务费收了,服务生还是领底薪,要是给服务生没话说;如果没有,就变成只是变相多收钱而已。」

也有人提出疑问,「最奇怪的是用趴数算,吃2000要给200服务费,吃6000变600。服务又没有变多,还是连他O上菜也算?」也有人认为,「我可以接受有服务的10%。现在很常自助式收餐盘了,没有10%。」

北区国税局日前表示,在台湾许多餐饮业消费者结帐时,除菜单上的费用外,都会额外向消费者收取10%服务费或小费,如属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的业者,应并同餐费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不少网友说,如果10%服务费是给员工,那可以接受。(图/示意照/翻摄免费图库pixabay)

北区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价额外收取一切费用,是以并同收取的服务费或小费,均属上开税法规定销售额范围,应于收费时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但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假如消费者指定给餐饮业者特定员工的不定额小费,经全数转付该员工,且在开立与消费者餐费的统一发票备注栏,载明代收某员工小费及金额,并取具该员工签收小费收据凭证,则该小费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受托代收转付款项规定;即非属餐饮业者的销售额,属该员工工作上提供劳务的报酬核属该员的的薪资所得,应由业者列单申报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国税局呼吁,业者自行检视向消费者所收取的服务费或小费,究竟属营业税销售额范围或代收代付性质,依前述规定办理;假使有短漏开统一发票销售额,在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