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收服务费 依法要报营业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销售额属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代价,以餐饮业者为例,贩卖餐点或提供劳务所额外收取的费用,也就向顾客收取的服务费或清洁费,都要列入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举例,甲餐厅属于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要使用统一发票的店家,某年承包乙公司举办的中秋联欢活动,双方签订的合约中明定,甲餐厅要提供乙公司20位员工,每人每份价值新台币2,000元的精选套餐。

该次乙公司总餐食费用为40,000元,甲餐厅另也向乙公司加收1成服务费4,000元,所以甲餐厅应开立,销售金额为44,000元的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给乙公司。

国税局提醒,餐饮业者如向顾客加收服务费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但在还没被检举、也没有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但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