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以货物抵偿债务 仍须开立统一发票

该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应视为销售货物,并依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营利事业经营不善歇业,通常余存货物或固定资产,常因长期存放或使用,价值已大幅减损,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后部分或已以抵偿债务、或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等,惟处理时,应注意帐上余存货物或固定资产有无视为销售货物情形,并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以免补税处罚。

陈小姐所经营公司之余存货物(含固定资产等)虽已抵偿债务,依上揭法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依法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所表示,近来有查获营业人以货物抵偿债务,为消除帐上余存货物时,将统一发票开立予无实际交易对象扣抵销项税额,经该所以涉嫌帮助他人逃漏税依法告发,该所更呼吁营业人统一发票开立,应核实开立予实际交易对象,以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