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抵用券 按销货折让开发票

台北国税局指出,营业人于促销期间随货附送现金抵用券,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又营业人于销售货物或劳务开立统一发票时如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让,得以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满新台币1,000元以上,即可获赠100元现金抵用券(当次不得折抵)。当消费者于甲公司第一次消费金额2,000元,甲公司即开立2,000元统一发票并赠送200元现金抵用券予消费者。

嗣后消费者持该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现金至甲公司购买1,000元商品时,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