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营业人 买营业用货物劳务发票 可抵税

国税局说明,稽征机关会定期稽查,小规模营业人每月的销售额及营业税额,并在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发前一季的缴款书通知缴纳,为强化进销勾稽效果,稽征机关鼓励小规模营业人索取统一发票。

国税局表示,小规模营业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在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时,如已取得载有其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的凭证,且无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的情形,并分别于1月、4月、7月及10月的5日前,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者,该进项税额的10%,可在当期营业税查定税额内扣减,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但如果没有依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份的进项凭证,就不能扣减查定税额。

国税局举例,甲早餐店每月查定销售额为新台币16万元、税额1,600元(160,000元×1%=1,600元),所以该早餐店在2023年4至6月份,查定营业税额为4,800元,其已取得并依限申报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税额8,000元,所以可扣减的进项税额为800元(8,000元x10%),当期应纳税额为4,000元〔4,800元-(8,000元x10%)=4,000元〕。

国税局提醒,按查定计算营业税额的小规模营业人,在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时,记得索取统一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即可依规定扣减查定的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