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抵价换新车应开立旧车抵价款及新车全额之发票 以申报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为销售额。因此,营业人购买新车,同时车商又估价回收旧车,并以旧车折抵新车部分价款,这类「以旧换新」的模式,属以物换物的交换行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于换出时,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新车时,以旧车抵价新台币5万元,折抵后实付45万元,甲公司等同以5万元出售旧车,应依换出旧车抵价5万元开立统一发票与乙公司,上载销售额4万7,619元及营业税额2,381元,并取得乙公司开立新车全部价款50万元,上载销售额47万6,190元及营业税额2万3,810元之统一发票,依《营业税法》规定申报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

台北国税局呼吁,如果营业人有以旧物折抵购买新物价金,未依前述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