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注意!试乘车若未销售 应开发票报营业税

车商把购买的车辆提供给消费者试乘后,若未将该车辆售出,则应缴营业税。(图/达志示意图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车商要注意了!根据媒体报导,财政部国税局在日前指出,车商在购买9人座以下小客车供消费者试乘后,最终仍会将该车辆做为销售用途,与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所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车」不同,属与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扣抵。

财政部提醒车商,如购买供试乘用之乘人小客车,在活动结束后若没有销售,反而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给他人所有者,应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视为销售规定,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免经查获而致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