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哲/一把大火,烧出回收场管理问题

废弃物回收场火灾屡见不鲜,不但易造成空气污染,更攸关周遭居民的健康与人身安全。

文/黄伟哲

近期台南陆续发生土资场、回收场和废弃物转运站等处大火,不仅造成空污恶化,迫使居民居住在恶臭环境中,也再次凸显相关回收场管理问题。尤其,需格外重视的是:除事故发生后的消极开罚,能否有更积极的作为以利事前防范?因为,这可是攸关人民的生命与安全。

以目前的况来看,合法的资源回收场因列管处理,加上环保单位会不定时前往稽查管控,一有违法堆置使用就容易被查获,故业者甚少铤而走险;而非法废弃物堆置场因未依法申请核可,大多靠民众陈情举报,但环保局囿于权限,当稽查过程难以执行时就必须与检警合作,方能查缉是否有不法之处。

事实上从先前多起火警统计皆可得知,非法堆置场事故发生频率有偏高之趋,而且部分小型非法堆置场甚至藏于住宅区中,民众犹如和未爆弹为邻。也因此这次台南善化废弃物转运站事发之后,我们非常赞同台南市政府将对所有堆置场进行全面清查的做法,因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市民的安全与居住品质。

我们的服务处也曾接获民众类似的陈情案件:业者向地主承租土地欲放置回收物,且签订租约时表示仅会堆放一般资源回收物品而已,可后来因多次违反规定被开罚,结果业者消失无踪,罚款也未缴,却留下烂摊子让地主收拾。虽地主愿意自付费用请环保单位媒合业者协助清运,但据了解,一顿废弃物的清运费用约7千元不等,若以该业者所承租的土地范围计算,光清运就可能得花上百万,所费不赀,实在难以负担。此外,堆置物若不处理不但会遭连续开罚而一再吃单,万一不慎发生火警造成危害,即便承租者逃逸失联,但地主仍得负起连带责任,届时罚款、赔偿接踵而来,不但地主损失难以估计,更让不肖业者游走法律边缘。

▲推动资源回收场之全面清查并加以列管,才能确保环境清洁与居住安全。

而今,年老农民将休耕的闲置土地租给业者堆放废弃物之例时有所闻,然租金或许没收多少,但土地若被不肖业者污染、违法滥用,所造成的环境伤害可能得延续数代方能恢复。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广加宣导,让民众建立正确观念,于出租土地前务必提高警觉心,且须对于业者的身分、承租目的及用途再三了解确认,即使租借后也应尽监督之责,一发现不法需主动申报,勿存有侥幸之心或知情不理,若被查获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有效清除、处理废弃物,改善环境卫生并维护国民健康,政府所制定的《废弃物清理法》规定:被指定公告的业者除应向主管机关登记外,制造业者应按当期营业量、输入业者则应向关税总局申报进口量容器材质等资料,并于每期营业税申报缴纳前,依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缴交回收清除处理费用,作为「资源回收管理基金」。或许我们可参考该基金的运作模式,研议未来向设置废弃物处理场掩埋场等业者收取环保基金,专款专用,若发生事故时则由基金支应,以降低社会承担的风险,亦避免受害人求偿无门。

长期以来,我在国会持续关注空污法、废弃物清理法、土污法等相关环保法规议题,更重视相关法律完备与否和政策制度能否健全。健全完备的律法,对环保单位执行稽查等工作甚为重要,若有不足之处可修法规范,并督促权责机关制定合时宜的环保政策,让基层有所适从,依法行政、加强管制,严格落实辖内不法污染源的取缔。正所谓「预防重于治疗」,事前的防范重于危机事件发生后的补救措施。我认为「治标更要治本」,此问题最终仍应从源头做起,推动废弃物减量、落实资源回收工作、增加去化管道及处理量能,让资源永续利用,才让民众能居住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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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伟哲,来自台南,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硕士,现任立法委员。连16次获公民监督国会联盟「优秀立委」肯定,曾推动修订《动物保护法》、《商标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废弃物清理法》、《灾害防救法》等,关心台湾农业、经济、民生等议题,致力缩短南北发展及城乡差异。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文章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