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微罪改自诉,请鬼拿药方!
▲微罪改用自诉,不仅无法降低案量,法官的介入调查也违背其中立立场。(图/达志/示意图)
司改国是会议召开至今,各种解决司法沉疴的建议陆续被提出,有建议将微罪改用自诉,并仿德国制度若被告获判无罪,法院得裁定命自诉人负担一定的诉讼费用,借此来防堵滥诉,减少检察官的办案量,让检察官能将时间、精力花费在重大案件上。
自诉系被害人诉追主义的产物,常有人以剪贴报纸杂志之报导,或随意撰述引用书刊资料,附加自诉状以兴讼为乐,造成滥诉,浪费司法资源。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即曾决议自诉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及有偿付费制度;之后2000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23条第1项改采公诉优先原则;2003年修正第319条第1项完成自诉律师强制代理,此后一般案件提起自诉的数量确有逐年减少的趋势,但自诉有偿付费制度始终未完成立法。
若将微罪改用自诉,无疑会大幅提高自诉案件的数量,运作上也会产生不少问题。首先,自诉案件须由律师强制代理,在目前律师市场开放案源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欲借由强制代理来筛减案件,恐怕期望过高;且自诉人通常有「以刑逼民」的目的,修法后有关医疗、合会、工程纠纷的自诉案件,并未明显减少,即在于自诉人考量赔偿获利大于支付雇用律师费用的结果。其次,自诉人代替检察官发动刑罚权,但无强制处分权,要能善尽举证责任,唯有声请法院调查犯罪事实,但法官过度介入事实的调查,除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外,更与法官中立的立场有悖,且职权调查证据,势必拖延诉讼。另虽有自诉程序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讯被告规定,但单凭自诉人陈述不经讯问被告,即认自诉无理由的情形极少,且实务运作结果,绝大部分自诉案件均为无罪或不受理,不但扰民且对于惩治顽劣维护正义亦极有限。此外,自诉有偿付费制度先前未能完成立法,主要因素在于诉追犯罪虽是为了惩罚被告,但被害人没有为此获得利益,若因判决无罪即要负担诉讼费用,恐不为社会大众接受。
大部分的微罪,被害人告诉或告发的目的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非真正要加害人受到刑事追诉。现行规定犯罪被害人得为告诉,知有犯罪嫌疑即得告发,条件极为宽松,易为有心人士利用,虽然无辜被牵扯者可以反控诬告官司,但诬告案件极难成立,大部分人只能徒呼负负。另检察机关目前是微罪案件系属后才由检察官考量案情内容,送请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若调解成立则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但现行法律规定及实务,并无法减少微罪的数量,检察官确实需要花费极多的时间来处理微罪,剥夺检察官另外处理重大案件的时间、精力。因此,对于现行法律体制冲击最小,而能减少微罪数量的方式,是对于须经告诉乃论的微罪,例如:过失伤害、毁损等罪,采取告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至于非告诉乃论的微罪,例如:诈欺、侵占等罪,可以规定在一定金额以下,先委由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进行强制调解,只有调解不成的案件,才由检察官接手侦办。前者由自诉案件改采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后,一般案件逐年减少的结果,即可获得有效的印证;后者由每年乡镇市调解委员调解成立疏减诉讼的成效,亦可知其成效。
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能够发动强制处分权,比起自诉人更易发现真实,若其弃守此项职责,要将微罪改用自诉,让本应中立的法官陷入调查事实的漩涡中,是以邻为壑,请鬼拿药方!
●汤文章,花莲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