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案 食品科技博士林颖圣作证暨鉴定人

新案二审今天下午台中高分院进行审理庭,将传讯证人鉴定人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博士林颖圣针对案情深入了解,台中高分检提出6大理由书。

台中高分检提出补充上诉理由:

一、已精制越南牛油澳洲牛油(油槽编号20-5、40-4)也含有害人体健康的4种不饱和醛类化合物

二、已精制的越南牛油加澳洲牛油(油槽编号20-5)、重金属铜高达0.9ppm,超出规定0.4ppm两倍多。可证,油品内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无法因精炼而去除。

三、被告辩护人虽辩称油槽编号20-5,是要供工业用。但供工业用的油品,显无精炼的理由。顶新公司对重金属的检验,是委外检验,1年1次。既不作检验,显然即无以精炼,除去重金属的意思

亦即,其油品中,纵使含有重金属,只要不被主管机关检验到,即可以置而不理。

四、顶新公司是以较低的规格,以一般饲料用油价格购买饲料用油,再以伪造的Vinacontrol公司的检验报告,来假冒食用进口,然后再加以精炼后,出售消费大众食用。

五、甚至,对已经发臭腐坏的油品,为成本及价格考量,仍以精炼后可供食用,而扣款允收。

六、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款规定「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依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105年5月2日FDA食字第1059901529号号函,「食用油脂类卫生标准」也用于检验原料油,以判断其油品的来源,是否符合食安法的相关规定。

检方指出,本件经检验结果,包括审判中由第一审法院取样检验,甚至已经精炼过的油品,有多数铅或铜或总极性化合物超标,又含有害人体健康的4种不饱和醛类化合物。可见其油品来源,确有问题。10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