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遗报酬金 法务部倾向降为1成附带免报酬条款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现行民法物权编对拾遗报酬请求权,赋予拾获遗失物品的人可向失主索取最高3/10的报酬,多次引起争议,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关拾获遗失物,删除留置权,报酬请求修正为「相当之报酬」,全案交由党团协商法务部倾向将报酬金修正为不得超过物品价值的1/10,并附带若失主财力不佳,可请求免给予报酬的规定

依据民法第805条规定,拾遗者主张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索讨遗失物财产3/10的价值,当初立法理由在于鼓励拾金不昧。去年有一名学生拾获单亲妈妈遗失2万元,向对方索取3成报酬金;另有法律学姊捡到学妹遗失的4万元,要求学妹必须给她3成,否则将行使留置权。

另有一宗很扯的案例,一名男子拾获研究生遗失的皮夹,皮夹内只剩一张限量悠游卡,男子要求3成酬劳,或是把悠游卡送给他或以100元卖给他。研究生愿意请喝咖啡,但是不愿意割爱悠游卡,两人闹进警局,由于唯一有价物品是这张悠游卡,员警调解建议研究生付对方30元,男子认为受辱不欢而散。

▼一张遗失的悠游卡,意外扯出拾遗分3成报酬的争议。(记者吴增煌摄)

鉴于索讨遗失物财产3成的价值屡生争议,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10日初审民法第805条修正案,把「不得超过物品价值的3/10」删除,修正为「相当之报酬」,并取消留置权的规定,另规定遗失者属于低收入户、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请求报酬。但报酬金到底要改订多少,仍需交由党团协商。

法务部试拟「免报酬条款

法务部次长明堂当时报告时即指出,立委提案修正为可索讨「相当之报酬」,这样的规定将造成未来双方没有明确的范围可以协商,恐怕容易发生争议,建议应该明定报酬请求的上限;但要调降报酬请求权部分,法务部尊重立委的修法。法务部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后,法律事务司司长陈维炼表示,法务部初步倾向修正为报酬不得超过物品价值的1/10。

此外,法务部也试拟「免报酬条款」,即若遗失物者经济情况不佳,法官可斟酌情况裁定免除报酬。例如失主是单亲妈妈、低收入户、受灾户等,或是遗失物为失主募款捐献金等。

法界人士认为,另设免报酬条款,立意良善。有民事庭的法官认为,若原告请求给付1成报酬败诉时,不但等于归还失主遗失物,反而还需缴一笔打官司的裁判费,原告、被告双方权益衡平性仍待拿捏。

民法第805条: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后招领之日起6个月内,有受领权之人认领时,拾得人、招领人、警察或自治机关,于通知、招领及保管之费用受偿后,应将其物返还之。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财产上价值者,拾得人亦得请求相当之报酬。前项报酬请求权,因六个月间不行使而消灭。第一项费用之支出者或得请求报酬之拾得人,在其费用或报酬未受清偿前,就该遗失物有留置权;其权利有数人时,遗失物占有人视为为全体权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