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获失物索酬 降为1成
立院三读通过民法第805条修正案,将拾获遗失物谢酬从现行3成降到1成,若拾获人未在7日内通知或交存获物,或失主属于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户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获人都不得请求报酬。
现行民法第805条规定,拾获遗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报酬,但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3成。当初立法原意是为鼓励拾获人物归原主,但近年发生多起拾获人不当索取报酬的事件,反而让失主陷入进退两难困境。
国民党司法法制委员会召委廖正井指出,日前曾传出一位大学法律系的学生,捡到失物后引用法律条文,坚持向失主要求3成报酬,但遗失人家境不好,又急用该笔钱,非常焦急,引发舆论质疑,凸显民法有必要进一步修正,为了避免类似负面案例再度出现,委员会修法,原则上规定拾获人索酬只能10%,但若有特殊状况仍可由法院进行最后定夺。
除规定未来民众若捡到失物,只能向失主索取1成报酬,减轻失主负担外,修正805条之1条文明订,若失主属于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依法接受急难救助、灾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不得主张留置权,也就是不得向失主请求报酬。
提案的国民党立委江惠贞指出,拾金不昧是我国优良道德风气,而法律是最低道德标准,3成返还金应属奖励性质,不能造成失主的压力及负担,尤其失主若属弱势者,更应该要设法避免因遗失物品可能导致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