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静文/贪小失大!拾金不眛善行变成侵占遗失物罪行

▲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将面对《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的罪责。(图/视觉中国CFP)

台湾监视器密度之高可谓世界上数一数二,在公共场所中,人们的一言一行几乎都被摄录下来,像2016年发生的一银盗领案能够成功破案的关键之一,也是靠着无所不在的监视器。所以当你在超商内或在提款机上看到别人不小心遗落钱包手机财物,你可以据为己有吗?这不单是道德议题,还关系法律风险

小时候老师教导我们要拾金不昧,捡到遗失物之后,要拿到警察机关办理公开招领。依《民法》第805条之规定,于有受领权之人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得请求其财产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但这不单是道德上的约束,如果因为一时贪心,以为捡到钱或者具有价值的财物,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就据为己有,一旦失主报警被查获,将面对《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的罪责。即便仅处以罚金刑,但也会因此多了一条前科,这样的法律风险委实太高。

实务上还曾发生,顾客在店内拾得皮夹后交给店员委托店员在失主前来寻找时交还,不料店员竟贪心将皮夹暗杠,失主前来询问时还表示没有人拾获,结果失主报警侦办,经警调取店内监视器后就发现皮夹被店员侵吞。

店员并非单纯拾获遗失物,而是基于业务、收取顾客托交要返还失主的财物,所以是构成《刑法》第335条第2项之业务侵占罪,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年轻店员因为一时贪心,竟得面对如此重的刑责,所以说这不只是道德议题,还得考量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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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静文,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