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物遗失 无罪被告可国赔

各地检署赃物库都不大,很难容纳汽车机车挖土机等庞然大物,尽早拍卖变现,才便于保管。(许素惠摄)

冤狱有刑事补偿费,刑事被告如果无罪确定,却要不回原遭扣押的「犯罪工具」与「不法所得」,也可以申请国赔,曾有地检署未保管好查扣的钢材,而被判得赔无罪被告174万元。也有员警监守盗调包变卖扣押物而被判刑,警局并得负赔偿责任

嘉义地检署曾侦办一侵占案,查扣了一批价值174万余元的不锈钢线材,并责付水上分局保管。被告夫妇最后获无罪判决,要求返还该批价值不斐的钢材。谁料,该批钢材竟不知去向,无罪被告只好声请国赔,虽然是警方弄丢这批钢材,但因查扣单位是嘉义地检,所以法官判嘉义地检得赔偿174万多元。

苗栗县警局则曾侦办一起违反《山坡地保育法》的案件,起扣挖土机一部,最后被告也获无罪宣判定谳,要求强制执行发还挖土机,才发现该挖土机被李姓交通员串联外人调包变卖,两人朋分所得。

该李姓员警非但被依贪污罪判了6年,经无罪被告提出国赔之诉,苗栗县警局也被判得赔偿该挖土机遭员警偷窃变卖时的价值120万元。

云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黄怡华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时,因2年不行使而消灭,自损害发生时起,逾5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