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亿/证物遗失 帐算被告
▲政府负有保管证物之责任,当证物遗失时就该承担责任,法院应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审酌适格之鉴定证据,进行公平审判。(图/视觉中国)
政府于日前提出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二个半年报的进度,有关「完善司法科学」的相关决议项目之进度内容,显示不用等4年,现在似乎已经全部结案了。大家以为这是一年来,承办单位可能经过无数次的专业讨论所获得的改革内容,然却看到不需要邀集各界讨论就直接敷衍的文字。令人惊讶的是,「完善司法科学」的相关决议可能在总结会议的第二天就全部结案了。兹以政府处理证物保管规范决议之例,呈现政府应付国是会议决议之心态。
司改国是会议决议(决议序号13-4):建请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共同研议,建立证据监管及判决确定后之证物保管制度,规范证据监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并明确规范违反之法律效果。
政府处理内容摘要:依据各机关就证物之保管、保存现行已有完善规范(司法院、法务部、国防部与内政部有关赃证物、扣押物、没收物之证物管理作业规定等),应可相互参酌其他机关既有之规定,并再检视各自规范之分类方法、保存方式、保管期限是否周延,加以落实办理。
现行规范不足以防范证物遗失:如果上述现行各机关就证物之保管、保存已有完善规范,为何江国庆案关键的血掌纹木条会遗失?邱和顺案之电话勒赎录音带会遗失?显示现行规范不足以防范证物遗失之可能。其他依据《刑事案件确定后去氧核糖核酸鉴定条例》申请再鉴定,但DNA却已耗尽,以及刑案现场采取的证物应由哪些机关保管、鉴定时由证物分离采取出的样本应如何使用与保管、判决确定后的证物保管期限为何、证物遗失的法律效果等,这些问题在现行规范都未着墨,政府却称「现行已有完善规范」,确实匪夷所思。
政府无能造成证物遗失,责任该由被告承担吗?以邱和顺案为例,在更11审要重新鉴定的勒赎录音带却不见了,这种政府无能,无法保全证物,而造成证物遗失,在诉讼中责任该由谁承担?该判决认为「证物逸失之不利益,不应由被害人及家属承担」,即要由被告承担,而判决邱和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定谳。
但证物并非由被告保管,证物是由政府保管,保管证物的政府没有责任,责任却推给被告,这还是无罪推定的公平法院吗?负责证明被告有罪的政府负有保管证物之责任,当证物遗失时就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应该坚守无罪推定之原则,审酌适格之鉴定证据,进行公平审判。
政府应展现改革决心:建立证物保管规范是「完善司法科学」的决议之一,也是司改国是会议中微不足道的内容,但却是司法判决必须具备适格证据的基础。「完善司法科学」的其他决议,都有类似敷衍的结案内容,令人惋惜政府又失去一次可以避免冤案的检讨机会。再次呼吁政府应正视「完善司法科学」的决议,积极面对决议内容展现改革决心,政府无能所犯的遗失证物之过失,要自己承担,不要推给被告。(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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