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华/遗失的证物与无法救济的人生

科技日新月异,相同证据在进步的技术下可能产生全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国家应建置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让被告救济机会。(图/视觉中国)

1983年10月29日,一位亚利桑那州的10岁小男孩园游会中被一名中年男子诱拐,行为人把他载到人烟稀少的地方进行猥亵行为,之后又带他到一间屋子进行数次的性侵害。结束以后,行为人叫小男孩去浴室清洗干净,并恐吓他如果说出去的话,就会杀了他。小男孩回到家后,被家人带到医院进行检查,同时进行性侵害后的证据搜集程序过程中,警方同时搜集了小男孩的内裤T恤,但是没有将这些衣物加以冷藏或冷冻。9天后,小男孩被请到警局进行相片指认,指认出一位Larry Youngblood是侵犯他的行为人。陪审团最后依据证人的目击指认,判处被告有罪,有期徒刑10.5年。

Youngblood在上诉过程中,最重要的理由是警方没有被妥善保存证物,导致重要证物灭失,使被告无法主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Youngblood的案件在接下来几年中,在州及联邦诉讼程序中辗转,中间一度被亚利桑那州的上诉法院撤销有罪判决,并获得开释,但之后仍遭联邦最高法院于1988年撤销,最终在1993年时于州最高法院确定后,再度入监服刑。1998年,Youngblood终于获得假释的机会,但在隔年却因为没有遵从性侵犯之登记规则,被认为违反假释规定而再度入监服刑。

2000年,Youngblood的律师及纽约非营利组织「无辜计划」,针对当年的样本声请重新以更先进的技术检验被害人身上采集到的精液DNA,最后DNA检验结果确定排除了Youngblood,他在同年获释。警方后来在2001年于资料库中比对到真正行为人Walter Cruise,Cruise不只DNA相符,同时外型也符合被害人一开始描述的特征。Youngblood获释后,于2007年在流落街头、穷困潦倒中过世。这个案件从1983年开始,一直到2000年,不只耗费了Youngblood共17年的青春,同时也赔上了他的人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法律见解,受到了非常多的批评。法院在该案中认为,警方只有在恶意使证据灭失时,才有违反正当法律原则的顾虑。换言之,法院似乎认为警方没有妥善保存证据之义务。然而,Youngblood的案例显示,这样的规则对「无辜」的被告而言,完全保护不周,不仅过度地限缩被告为自己辩白的权利,同时也间接使得警察机关缺乏有效保存证据的动机

证据灭失的问题在我国同样引起争议。我国法院在备受瞩目的邱和顺案中提到:「虽勒赎电话录音母带已于刑事警察局及监察院公文往返逸失,该证物之逸失系承办单位保存不力所致,该逸失之不利益,不应由被害人陆正家属承担。」但问题是,如果勒赎电话原始鉴定之可信性,恰好是被告争执的重点(原审声纹比对鉴定是完成于1988年,但美国于2003年后,声纹比对鉴定就因为无法通过科学方法之检验而几乎绝迹于联邦法院审判中),却又无从重新验证时,为什么证据灭失的不利益是由被告承担?这个判决同时也对警察传递了错误讯息,仿佛以后只要鉴定报告完成后,都可以不用再保存原始资料。法院这样的论述不免让人感觉,无视于被告救济的权利,同时将被害人家属作为国家过失的挡箭牌

目前我国针对刑事案件证物保管尚未有完善的整体设计科技进步快速,相同的证据在更进步的技术下产生全然不同的结论,也不足为奇,或者一个现在没有价值的证据,某一天却可以透过新的技术产生价值;而一个现在被认为具备可信性的证据,在未来也有可能被推翻,国家应该要设法保存无辜被告为自己辩驳的机会,建置完善的证据保管制度,而这也是国家的责任。当然,国家保存证据有成本考量,未来在设计相关制度时,一个可能的大原则是,应该「至少」在被告服刑未满前,相关证据均应加以妥善保存,以确保被告依法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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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华,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