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华/消失的行踪交代稿 谢志宏案中的证据管理盲点

谢志宏案中,警方随案移送其行踪交代稿,成为新证据而开启再审。依据冤错案经验显示,往往与案件初期警察的侦查瑕疵有关。(图/记者林悦翻摄)

谢志宏在2000年被指控郭姓共同被告共同杀害两名被害人,判决死刑定谳,2018年台南高分检察官为谢志宏提起再审,日前台南高分院裁定开启再审并停止执行,谢志宏当庭获释。法院开启再审是基于三项新证据,分别为谢志宏所撰写之「行踪交代稿」、鉴定人出具之「犯罪现场重建鉴定报告」,以及刀具血沟设计疑点

做为法律学者,这当中最引起我注意的是「行踪交代稿」。

依照台南高分院新闻稿所述,所谓的行踪交代稿是谢志宏当年在警询自白前所写,内容否认所有犯罪,并表示所有犯行均为郭姓共同被告所为,与谢志宏后续之辩解均大致相符。这份行踪交代稿之所以会成为新证据,是因为这份重要的证据停留在警察的档案里,当时并未附卷随案移送,所以原审法院并未审酌过此项证据。经过再审法院调查,谢志宏写完这份行踪交代稿三、四小时后,就在警询时承认杀害两名被害人,同时亦承认不实之性侵害犯罪,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影,这样的转折让裁定开启再审之法院,对于谢志宏自白的可信度感到疑惑。

我国的诉讼体制是采取「卷证并送制」,也就是理论上所有案件的卷证都会透过检察官移送至法院,再由法院透过阅卷制度让被告及辩护人知悉卷证内容,拟定防御策略。理论上这是一个自动资讯交换过程,最终可以让被告及辩护人知悉「所有」有利及不利被告之证据。相对的,美国是采取「证据开示制度」,被告及辩护人资讯的获取是透过与检察官之间的谈判与开示,被告最终很有可能无法取得全面的卷证资料。就被告的权利而言,我国现行的阅卷制度明显优于证据开示制度,因为重要证据通常是自动转交给法院,不太可能会「卡关」。

但是谢志宏案告诉我们,这个资讯移交过程仍存在漏洞,原来重要证据有可能停留在警察手中,如果检察官也没有拿到完整的资讯,后续审判制度无论如何完善,都是徒劳无功。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在冤案中发现资讯不流通的问题。

在另一件张月英案中,也是在提起再审的过程中,才发现原来警察手中握有案发前一小时张月英在非案发地点拨打电话的通联纪录,警察当时认为这项证据不重要,因为在一小时内张月英有可能从拨打电话的位置移动案发现场,因此警察选择不将这份资讯附卷呈交给检察官及法院。但是对张月英来讲,这项证据却是重要的不在场证明,因为可以与她的证词及其他证人的证词相互佐证,证明她当天案发时,人不在案发现场。

我们必须思考,一项证据是否重要?要不要附卷让检察官、法官、被告及辩护人知悉?这件事应不应该交给警察做决定?警察作为第一线的犯罪侦查者,势必是以侦查者思维看待证据,更会受到各种时间压力、社会舆论及组织文化而影响其客观性。这不是警察的错,而是制度上就是如此设计。因此,制度设计上应该是要求警察「无差别」地将搜集到的证据放入卷中,再让后续的审、检、辩三方透过程序机制,决定应该如何评价或是诠释这些证据。在英国,甚至设有专法要求及确保警察将所有可能有利被告之资讯都附卷,让检察官能做更进一步的判断。

警察作为司法的第一线,但是在司法改革的讨论中却常常消失无踪,社会或许应对警察的改革投入更多的关注与资源,因为冤错案的经验显示,冤错案往往与案件初期警察的侦查瑕疵有关,且这样的瑕疵在后续程序中,往往无法透过司法程序机制而获得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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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华,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副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