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考美国! 林志洁教授:内线交易并非一律用刑事案件处理

▲左起,交大副院长林志洁、辅大教授大维律师许博森。(图/台湾科技法学会提供)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台湾科技法学会日前主办「内线交易与相关法制研讨会」,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副院长林志洁教授与助理教授金孟华强调,在美国法上并未针对内线交易刑事罪名特别立法,而都以「证券诈欺」罪规范主管机关处理内线交易案件,也有民事求偿、行政裁罚等措施可以裁量选择,并非一律用刑事案件处理,可供立法上及司法审理实务参考。

这场研讨会与会人士包括,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副院长林志洁、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金孟华、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郭大维、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常和法律事务所律师许博森、博圣法律事务所律师赵相文

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副院长林志洁指出,内线交易罪除原有实体法争议外,程序法上举证活动应如何合理安排,也是探讨的问题。美国法上,原则都由检察官先尽提出证据及说服责任,并须达到无合理怀疑程度被告如提出预先交易计划等积极抗辩,并对其积极抗辩尽提出以及说服责任后,此时应由检察官负责推翻被告的积极抗辩。另外,被告对预定交易计划等积极抗辩之举证责任,仅需达到过半心证即可。

针对美国法上预先交易计划等积极抗辩,交大副院长林志洁举例,若以卖股票来说好了,如果你跟理专说,『小孩在美国读书学费非常贵,每月必须汇款美金5000元给小孩。所以每个月25日不管股价高低都要卖股票,每个月就是要支援小孩学费』。倘若卖股票前、24日公司开了一个什么会,我得知了内线消息,但25日本来就是每个月固定卖股票的日子啊,虽然知道内线消息,但每个月25日本来就固定要卖股票,不是因为内线消息卖股票,这叫做预定交易计划的抗辩。

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助理教授金孟华指出,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没有明文规定,如遇到内线交易罪这种复杂案件,法院在操作上可能因欠缺法律依据,对于法庭举证活动进行细致的安排。目前或许可以透过最高法院判例,补充对于刑事案件举证的安排,以建构更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郭大维指出,公开发行公司发布财务预测后,其内容以及基本假设可能变更的消息,是否属于内线交易罪上的重大消息,还有争议,应由财务预测的本质进一步探讨。此外,财务预测是公司对于未来财务状况主观意见的表达,无人能担保其绝对准确,即使更新次數再多,也无法消除这个本质。

常和法律事务所律师许博森表示,财务预测是公司依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所做的估计,具有未来性及不确定性简式财测揭露制度,在于鼓励公司自愿公开营运有关的财务状况,使投资人得以借此改善资讯不对等的情形,相较于「完整式财测」有明文限制达一定程度者须强制更新,简式财测并未设有此规定,主管机关也没有就公司未更新简式财测的行为明订相关处罚规定,如法院在判决中强制创设「简式财测」有更新义务,就存有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