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安、大扬交易案 鉴定教授江耀国:NCC可拿回审查
台数科上游股东「凯月投资公司」购买新永安和大扬两家系统台,疑规避有线广播电视法审查,NCC17日召开听证会厘清疑虑。担任鉴定人的江耀国教授认为,纵使NCC能认定凯月与台数科属同个MSO,但两家公司合计市占率离有广法上限有段距离,这部分让NCC委员加以审查,困难度并不高,建议应依程序进行。
▲NCC召开新永安、大扬公司变更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案听证会。(图/记者季相儒摄)
NCC今召开「新永安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会中找来利害关系人进行意见陈述,试图厘清该案是否有规避《有广法》疑虑。
▲新永安、大扬总经理汪凤玲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图/记者季相儒摄)
该案找来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江耀国担任鉴定人,他虽未到场,但透过书面资料陈述,对于凯月跟台数科有无从属关系,就股权来看双方并无实质控制关系,但从推定关系来看,凯月有无实质控制台数科,还是建议NCC应进行调查。
江耀国认为,在股权转移过程中,已构成新永安、大扬的经营权(者)移转,属于《有广法》第23条中的「让与营业」,并非第29条的营运计划内容之一般变更,因此建议主管机关可依《有广法》第23条按照程序来审查本案。
江耀国说,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应让NCC委员加以审查,且困难度也不高。因为纵使NCC能够认定凯月与台术科属同一个MSO,依105年6月最新统计资料来看,台数科MSO占全国总订户数的5.75%,凯月的新永安及大扬户数合计188783户,占全国总订户数的3.67%,两者即使合并也只占9.42%,这样的比例与《有广法》第24条的三分之一上限,仍有一段相当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