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安、大扬案 NCC「舍难从易」 仅花三周审查通过

▲NCC副主委翁柏宗宣布有条件通过凯月购买新永安和大扬案。(图/资料照)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21日有条件通过台数科上游股东凯月公司并购新永安和大扬案。此结论却突显出NCC有便宜行事之嫌,仅想以最容易处理的「营业让与」进行审查,也不愿意花时间以「最终控制者观点进行调查。而业者有无还款能力,NCC也没有谨慎处理。

台数科上游股东凯月公司向银行贷款,买下台南的新永安有线电视系统台和嘉义的大扬有线电视系统台,根据NCC的说法,当这两家公司向NCC申请董监事经理人变更时,NCC发现,台数科旗下的中投有线电视公司的总经理为何去担任新永安的总经理?因此NCC在11月17日召开听证会,要厘清凯月公司和台数科之间有无从属关系,因为这攸关这两项交易案是否要送回NCC审查,而不是只处理人事变更而已。

根据11月17日听证会鉴定人意见,鉴定人林宛莹认定,此交易案涉及「经济实质层面和「最终控制者」观点,鉴定人江耀国则指出此交易案属于「让与营业」,并非营运计划内容之「一般变更」。而在这两位鉴定人的意见中,NCC最后在11月30日决议以涉及「经营权转移」,用有线广播电视法第23条「让与营业」规定,要求这两起交易案必须向NCC提出申请

虽然NCC看似以维护自身职权把这两项交易案进行实质审查,但实际上却有便宜行事之嫌,因为若采用林宛莹的意见,以「最终控制者」观点来审查此交易案,NCC就要花时间进行行政调查,而采用江耀国的意见,用「营业让与」进行审查,只要厘清资金来源中资,就可在最快时间内结案,也因此这两项交易案在11月30日决议要实质审查后,12月21日就通过,行政效率之快,堪称政府机关楷模」。

媒体产业的交易动辄百亿元,这次资本额新台币4.5亿元的凯月公司花了106亿元买下新永安和大扬两家有线电视系统台,却在没有自备款的情形下,向银行团借贷118亿元,其资金来源虽然没有中资,但是NCC也应该要审视其还款能力,而不是一再称颂业者的经营头脑,而NCC内部如果没有财经专业人士能判断,也应函请金管会厘清疑虑,如此快速通过这两项交易案,倘若到时财务状况,负责审查的政府机关是否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