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安、大扬并购案不单纯?NCC初判为有线系统合并案

凯月购买新永安和大扬案,NCC倾向以有广法第23条规定处理。(图/资料照)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上周四(17日)举办「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要厘清凯月和台数科之间有无从属关系。NCC发言人翁柏宗今天(23日)宣布,由于这两起交易案有鉴定人认为涉及「经济实质层面、「最终控制者观点,和触及有广法第23条规定,因此要求列管单位朝能否以有广法第23条处理的方向研析

NCC上周四(17日)举办「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起因是凯月公司买下台南的新永安有线电视系统台和嘉义的大扬有线电视系统台后,并没有把交易案送交NCC审查,而是只向NCC申请董监事和经理人变更,由于NCC发现,台数科旗下的中投有线电视公司的前总经理跑去新永安担任总经理,因此召开听证会,要厘清凯月和台数科有无从属关系。

NCC724次委员会议今天(23日)进行「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长、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案听证会」报告案,发言人翁柏宗表示,委员们在听取听证会鉴定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意见后,由于有委员表示因为鉴定人林宛莹认定此交易案有涉及「经济实质」层面和「最终控制者」观点,鉴定人江耀国明白指出此交易案属于有广法第23条中的「让与营业」,并非第29条的营运计划内容之「一般变更」,因此认为这些交易案不仅止于有广法第29条的规定,要求列管单位朝能否以有广法第23条处理的方向进行研析。

翁柏宗说,NCC到时候若决定这些交易案要根据有广法第23条处理,首先就会要求业者补正,然后根据「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让与合并及投资案件准驳标准」处理,但是不会对业者疑似规避NCC监督的行为进行惩处。

有线广播法第23条:系统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检具申请书及变更后之营运计划,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一)让与营业或受让营业(二)与其他系统经营者合并(三)投资其他系统经营者。经由与其有公司法所定关系企业之公司投资其他系统经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