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安、大扬案 鉴定教授林宛莹:应就最终控制者观点审查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今天(17日)举办「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鉴定人之一政大会计系教授林宛莹表示,NCC应该就「经济实质层面,要求凯月台数科和六家有线电视提供相关资讯,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控制和从属关系,而且就「最终控制者观点,通常是指公司最大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家族成员经营团队

▲新永安、大扬听证会,主席是NCC委员陈耀祥。(图/记者季相儒摄)

NCC17日举办「新永安及大扬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案」听证会,要厘清凯月购买新永安和大扬有无涉及有线广播电视法第23条规定,这攸关NCC要取得审查这两项交易案的资格,还是只要处理这两家公司的人事变更案。

听证会鉴定人之一政大会计系教授林宛莹虽然没有出席,不过她透过书面资料指出,这两项交易案,就法律层面而言,凯月与新永安、大扬、中投、大屯台湾佳光佳联有线电视公司并未涉及公司法上的关系企业,也就是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之法律形式。不过NCC应该就「经济实质」层面,要求凯月、台数科和六家有线电视提供相关资讯,进一步评估是否存在控制和从属关系,而且就「最终控制者」观点,通常是指公司最大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家族成员或经营团队。

林宛莹也从经济部商业司搜集各公司的董监事资料中,依照个人出任董监职务的频繁程度整理核心经营团队给NCC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