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铁路杀警案二审翻盘?鉴定修法迫在眉睫

刑事被告在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是法律判断被告是否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决定该如何进行后续处置的重要标准。而被告行为时精神状态的判断,法院会委请具备司法精神医学背景专家来对被告进行精神鉴定,然后同时审酙被告在行为前、中、后的客观事证,来判断被告是不是真的因为精神疾病影响犯案

虽然法院是综合精神鉴定的结果和其他相关事证,判断被告行为时的精神状况,但是精神鉴定的结果往往会是法院下决定的重要关键。这也就是说,精神鉴定报告评价被告精神状况时之证据价值,通常会高于其他证据。也因此,判断精神鉴定报告是否可信及正确解读报告内容,就会成为影响判决的关键。

嘉义铁路杀警案二审在2021年2月24日宣判台南分院推翻嘉义地院原本无罪的认定,将被告改判为17年有期徒刑。台南高分院和嘉义地院之所以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必然与案件中两份不同结论的精神鉴定报告密切相关。

然而,像此案一样,就同样事项有两份以上鉴定报告者,相对比较少见,因为法官向来不太喜欢就同样事情有两份以上鉴定报告。若鉴定报告的结论不同,法官必须面临取舍,且因为鉴定报告是涉及法律以外的专业事项,法官未必有足够能力进行正确的解读及取舍鉴定报告,因此会造成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的困难。

嘉义铁路杀警案二审时,重新再针对被告行为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因为并未实际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真正原因无从查考。不过可以想到的理由不外是,原来的精神鉴定报告有不足或存有疑义,当然,也有可能是应对舆论的压力而重新鉴定。但无论如何,此案于二审阶段确实存在了两份不同结论的精神鉴定报告,法官必须在两者中进行取舍及判断。

然而,法官未必拥有鉴定相关的背景专业,可自行判断鉴定报告是否可信,因此,法官应该要透过检察官辩护人法庭上的交互诘问,以确认鉴定报告是否可信;而检察官和辩护人也必须在法庭上让法官可以认识到己方所要援引的鉴定报告为何比较可信,对方所想要引用的鉴定报告为什么比较不可信,让法官可以在法庭上获取足够的判断资讯,最后决定要引用哪一份报告。

姑不论嘉义铁路杀警案中对于精神鉴定最终的解读孰是孰非,但该案成功的展演了检察官和辩护人在法庭上针对鉴定报告相互对抗、竞赛,并说服法官的过程。而这样的程序表现,在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制度的设计下并不常见,因为被告不可以自行委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只能依附在法官或检察官之下,透过法官及检察官才有机会嘱托专家进行鉴定,也因为如此,被告能否鉴定及鉴定的事项也受限于法官及检察官。

除此之外,鉴定人在现制之下,也未必会到法庭上接受检、辩双方的交互诘问,也导致鉴定报告无法在法庭上受到检验。因此,在现制之下,法庭上的鉴定报告往往不会是相互竞赛的状况,而在没有相互竞赛,没有比较,当然有时也难以合理取舍,鉴定报告的采用,也难免引发争议

为了可以让鉴定制度更完善,让检、辩在法庭上的对抗可以更加公平及合理,司法院院会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施行法鉴定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让被告也可以自行委任鉴定人进行鉴定,且明订鉴定人原则上必须到法庭上接受交互诘问。但很可惜的是,这部草案一直被挡在行政院,让制度改革迟迟无法前进。

嘉义铁路杀警案恰好有效的展演出检、辩双方针对精神鉴定报告在法庭上的合理程序进行方式,但是法制应该让这样的程序进行常态化,让检、辩有效对抗落实在每个案件上。检、辩有效对抗才是协助法院获取完整及正确资讯的良方,既然已经有了好的草案,就赶快通过施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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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理事长、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刑事法委员主委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董事暨常务执行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