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铭升/《商审法》明年上路 强制调解让公司派合法拖延时间
▲ 未来商业法院将设定「高等法院」层级,采二审二级制。图为台湾高等法院。(图/记者季相儒摄)
为呼应106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2分组之决议,司法院推动《商业事件审理法》(下称《商审法》)之立法,于109年1月15日经总统公布,惟须自110年7月1日始施行。
《商审法》引进所谓的商业法院制度,不过,商业法院的全名其实是「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商审法》第2条),也就是将商业法院加入既有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之中,原来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便同步修法且更名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与《商审法》之施行日为同一日)。
此一制度尚未正式上路,已被戏称为「智商高法院」(智:智慧财产;商:商业;高:高等法院),法官则被称为「智商高法官」,未来若做出智商不够高的判决,可以想见将遭致社会舆论何等力道的批判!
商业法院设立后,笔者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此一制度的亮点何在(指真正的亮点,不是一厢情愿的亮点)?最后勉强找到的亮点,反而不是落在商业法院的独立化,而是专家证人制度,只是细看《商审法》的条文后,似乎也无法寄望过高(详见下文)。
《商审法》第1条明揭其立法目的在于迅速、妥适(姑且理解为公平之意)、专业处理重大商业纷争,司法院新闻稿则又追加一点「判决一致及具可预测性」,并且列举了7项重要内容(即7亮点),分别为:
(1)设置专业法院;(2)律师强制代理;(3)科技之运用;(4)调解前置程序;(5)当事人查询制度;(6)引进专家证人;(7)秘密保持命令。
《商审法》将「迅速」放在立法目的的第一位,显见本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让商业事件快速审结。故亮点1提到将商业法院迳设定为高等法院层级,采二级二审制,也就是不像一般的案件须经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三次审理程序,而是直接从高等法院开始;
将三审减去一审,总体来说,理论上当然能缩短诉讼进行时间,可是复数层次架构审级制度的存在,是希望由不同的法官经手,从不同的面向反复斟酌相同的争议,以得出更为公平的判决结论,因此用删除一个审级换来判决最终审定谳时间的加快,以犠牲公平正义换来速度,恐怕不恰当!
而且,若删除一个审级是对的,那应该推及于所有案件,否则其他案件及小额的商业事件为三级三审,大额的商业事件却只能二级二审,这恐有违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的本旨。
怎么大案件,反而更草率?要达到迅速的目的,应该是找出原本为何导致诉讼拖延的病因,对症下药,而不是削足适履,把一个审级删除(这是双面刃)。笔者没有看到司法院把病因找出来的努力,只看到病急乱投医,甚为可惜。
▲ 戴铭升质疑,商业法院仅配置9名法官,且兼办智慧财产案件,与迅速结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图/记者林悦翻摄)
商业法院仅配置9名法官 如何迅速结案?
至于,为何导致诉讼旷日费时?个人认为,主因在于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人力配置。
要加快每一审级的审理速度,就是要配置充足的人力,压低每位法官分配的案件量,若有怠惰的公务员(恐非罕见),则须尽速淘汰。如此一来,结案速度自然会加快。
然而据媒体报导,商业法院仅预计配置9名法官,且须兼办智慧财产案件,这不是与希望达到迅速结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吗?
另外,亮点4导入了调解前置程序,立意或许良善,希望当事人以调解取代诉讼,达到迅速结案的目的。问题是,不该设计为「强制调解」(《商审法》第20条),应该改为「任意调解」(不过,《民事诉讼法》第404条本来就有任意调解制度)。
政府忽略了商业事件争议的本质,即被告通常不愿意诉讼案件太快结束,以近来引起轩然大波的大同案为例,公司派只要在开股东会时用尽一切手段(例如没收选票)、无论合法与否而取得形式上的胜利,掌握经营权后,时间就不是公司派在乎的问题了。
就算市场派提起诉讼撤销股东会决议,被告根本不在乎,只要尽量提出一切攻防手段拖延诉讼就行了,胜诉或败诉,也不是被告最在乎的问题,即使最后被告败诉了,董事任期三年也届满了,原告胜诉也无济于事,无论原告或被告,又得开始准备银弹打下一任期的经营权争夺战。
可见,强制采调解前置程序,只是遂了被告的意,使其可合法拖延时间。再从不同的观点来说,既是重大商事案件才能适用《商审法》,此类案件的本质怎是透过调解机制就可解决的?其机率可能微乎其微。
▲ 戴铭升建议,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义务,采纳专家证人的意见。(图/记者林敬旻摄)
专家证人意见 采纳与否凭法官一念之间
关于专业性的立法目的。亮点1提及司法院将遴选受专业训练之法官担任,这可能也是新法延后约1年半施行的主因。然而此处所称之「专业」为何?有特别说明的必要。
所谓的专业,可以概分为法律(在此尤其指商法)及法律以外之专业。一般对法官的批评,是认为其无法律以外的财经专业,致无法对商事案件做出妥适的裁判,故此处之专业,比较有可能指的是法律以外的专业。
对此,即便新制预留约1年半的时间让法官培养财经专业,笔者也不相信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法官能变成财经专家,即使是限缩在所谓的商业事件的范围,其所涉的相关专业知识也是相当广泛,法官不可能全懂。
此一部分必须借重专家证人(亮点6)来补强,也就是让法官把精力放在法律上,法律以外的部分必须借重不同领域的专家证人。
可惜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之下,法官还是掌握一切权力之人,专家证人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是否采纳全凭法官主观判断。可是,法官不是具财经专业之人士,如何有能力判断专家证人之意见是否应采纳?
笔者期待的专家证人制度,是让法官有一定程度的义务必须采纳专家证人之意见(也就是必须释出权力),才能达到专业分工、并进而提升正确性。
▲ 近年来,司法官考试大幅将商法考科的配分比重下修。(图/记者林敬旻摄)
虽然《商审法》所称之专业,主要是指非法律的专业,然而将商业事件(范围规定于第2条)从一般案件中抽离出来,让法官专注审理同类案件,也有助于提升法官的商法专业。
在此,笔者必须借此机会指出一项动摇国本的大问题,台湾的法学教育一直存在考试领导教学与学习的现象,过去几年,考选部竟在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科目的设计上,大幅将商法考科的配分比重下修,致使法律系的学生放弃商法的比例增加;
而且,由于配分极低的影响(司法官二试:宪法与行政法配分200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配分300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配分200分、商事法配分100分),考生的商法不必考太好,可能也不致影响录取与否,致使取得司法官或律师资格的法律人商法能力整体偏弱。
台湾是岛国,必须仰赖各种国际贸易,也就必须重视商法,可是,政府一方面将商业法院独立出来,强调其重商,另一方面却又在人才选拔时,打压商法,表现轻商的一面。政策间的矛盾,也将使得法官的商法专业无法使人民信服。
此外,也绝不可轻忽商法专业的重要性,缠讼十多年的SOGO案,就是因为法律见解的不同,才会拖延如此之久!(其中,最高行政法院的见解错的离谱,较为详细的分析,可参阅戴铭升,〈从立委跨党派集体收贿事件谈公司法修法〉,台湾法学杂志第398期,2020.8,页31-36。)
▲ SOGO案法院一审就是18年,催生《商审法》。(图/记者陈雕文翻摄)
SOGO案催生《商审法》 商业法院却无权审理
《商审法》另一个诉求是判决一致及具可预测性,笔者大胆的推测此必然无法达成,而且司法院已另外引进了大法庭制度(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统一法律见解不应该是《商审法》的重点。
再者,就《商审法》的制度本身观之,也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理由至少有二:
(1)商业诉讼事件,原则上设有诉讼标的新台币1亿元的门槛(大事件),未达此门槛的案件(小事件)则不适用《商审法》,因此涉及相同法条的商业诉讼事件,将因金额大小区分,大事件进商业法院,小事件进普通法院,对于相同法条的解释,普通法院之见解当然还是可以与商业法院不同。
(2)商业法院不受理商业事件的刑事及行政诉讼(《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第2条),然而商法本身同时包含了《民法》、《刑法》及公法性质在内,具体发生的案件中,可能同时涉及不同法领域,若商业法院只受理民事诉讼,则就同一案件,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之见解仍究可以与商业法院不同。
须附带一提的是,个人认为未将刑事及行政诉讼统一纳入商业法院是《商审法》之大缺点之一,例如前述之SOGO案,最具争议的部分反而是落在撤销增资登记的行政诉讼,而SOGO案也极可能是催生《商审法》诞生的主要缘由,可笑的是,商业法院却无权审理SOGO案的主要争议。
综上,笔者目前看不出目前的商业法院制度有何令人称许的亮点存在;不过,虽不看好,但不唱衰,仍旧期望此一新制正式上路后能发挥正面效益!
► Her和她 女孩想要的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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