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亿公司多年缠讼有新解!司法院回应民意将设商业法院快审

▲依商业事件审理草案规定,未来可缩短重大商业事件之审理期间,降低对企业投资人冲击。(示意图/Pixabay)

企划特辑

公司派系斗争抢夺经营权,甚至股东会双胞等,这类看似乡土剧般荒谬的商业纠纷,实际发生时,不只影响公司内部运作,也连带危害投资人权益,有鉴于过去许多重大商业官司诉讼多年严重影响公司营运,甚至迟来的判决结果最终已无实质效力法院近期研修完成「商业事件审理法草案」,未来将设置商业法院并遴选受专业训练的法官进行审理,使具高度争议性之重大商业纷争获得迅速解决。

▲商业事件审理法草案之专业法院。

司法院民事厅法官管静怡表示,以往这些重大商业事件官司分散在各法院,若由欠缺相关经验的法官承办,势必得边审理边研究,旷日费时新法通过后,只要属于本法规范的重大商业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直接进入商业法院审理。透过专业法官审理,一方面可借由承办大量专业案件能累积更多相关经验、快速掌握案情,另一方面借助专业法院内具专业知识经验的商业调解委员、或具专业商业与会计知识的商业调查官提供咨询及辅助,与当事人声请的专家证人共同协助厘清事实,相辅相成下,相信能在兼顾案件专业性的前提下,大幅提升审理效率、缩短重大商业事件的审理时程

管静怡指出,过去经常发生公司经营者因不满意董监改选的结果,借由提起确认股东会的董监事选任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及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注)等方式先行禁止新任董监行使职权,再巧妙运用诉讼旷日费时的特性,往往等到三审诉讼确定时,新任之董监任期也已期满,以达到实质上夺取公司经营权之目的。

*民事诉讼法538条:于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他相类之情形而有必要时,得声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司法院民事厅法官管静怡表示依商业事件审理法草案规定,司法院仍可因应台湾商业现况增加商业事件类型。(图/记者李毓康摄,下同)

管静怡解释,目前商业事件审理法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针对诉讼标的价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涉及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与公司间纠纷,及违反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涉及财报不实等大型影响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民事诉讼事件,或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有关,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的股东权益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争议事件。因此,例如证券交易市场常见的财报不实、公开说明书不实、操纵股价与内线交易等民事赔偿案件类型,一般股民可透过投保中心提出团体诉讼,如达一亿元门槛,即可直接进入商业法院审理。

近几年比较知名的缠讼案件,像是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遭掏空求偿案,与时任太电财务长的胡洪九缠讼8年之久,这类案件所需的搜证,极可能因为时空变异而难以取得,甚而影响判决及股东权益。另外像是106年间荣刚台纸临时股东会闹双胞,以及当年大同公司因经营权之争,致股东会产生董事改选之争议等,涉及大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商业争议,未来都可由商业法院审理,以加速诉讼流程,尽可能减低对企业及投资人的冲击,成为稳定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助力

详细法条内容,请见司法院商业事件审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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