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事件审理法》三读 商业诉讼统一交由商业法院审理
为避免重大商业纷争影响公司股东、债权人及投资者权益,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商业事件审理法》,未来商业诉讼事件及商业非讼事件,将统一交由商业法院审理,预料将有助加速处理商业纷争,协助企业管理、提供有效监督,并落实企业经营者责任。
重大商业纷争频传,司改国是会议于106议,台湾应推动设置商业法院,使商业纷争裁判符合专业、迅速、判决一致且具可预测性等要求。因此,司法院于107年召集民事诉讼法、商事法学者、律师、法官及行政机关代表,组成商业事件审理法研究制定委员会研议,提出《商业事件审理法》草案,并于今天在立法院三读通过。
该法在「商业事件」的定义,包括商业诉讼事件及商业非讼事件。其中,商业诉讼事件指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事件,包括部分金额或价额在1亿元以上重大商业事件,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从属关系且资本额在5亿元以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讼事件,及股东对公司及负责人间之民事争讼事件。
此外,也包括因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银行法、企业并购法等所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合意指定商业法院管辖的事件。
商业非讼事件则包含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裁定收买股份价格事件、及依公司法规定声请选任临时管理人、选派检查人,及其解任事件等事件。
商业法院则设有「商业调查官」,辅助法官处理商业事件,分析及整理事证争点及法律疑义。
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关系人等人的权益,并使程序顺利进行,新法明确采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由律师为程序代理人代为程序行为,并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为维护商业机密,新法规定法院得依声请就当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的营业秘密,发秘密保持命令,以保护营业秘密。而受秘密保持命令者,就不得为诉讼以外目的使用或外泄,否则就构成秘密保持命令违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