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矿石税涨7倍 法院判调降税额
花莲开征矿石特别税,有业者认为调幅过高提起诉愿,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花莲县地方务局败诉确定。(图为矿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王志伟摄)
花莲县府订自治条例开征矿石特别税,每年征收约9亿元,是地方最大笔自有财源,但有业者不服征收税额涨幅太大,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以抵触中央法规《地方税法通则》,原审撤销开采特别税处分,并要求税务局应依合法税率重新核定税额并无不当。县府忧心,此判决不但冲击地方财政,也担心引发骨牌效应,决定年后提出释宪。
花莲县自2009年开征矿石开采特别税,每次课征年限4年,届满须重订自治条例;费率至2016年调到每公吨70元,去年开征期届满重行办理,县议会三读通过矿石税每公吨维持70元。花莲县府今年度预算编列10.3亿元矿石税收,占全年岁入241亿元的4%,比重相当高。
违反调涨30%上限
不过,福安矿业认为县府违反《地方税法通则》调涨30%上限,提起行政诉讼。据了解,福安提行政诉讼共5件,本次判决是其中1件,为2018年上半年开采81万多公吨矿石,遭征税5687万余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旧法每公吨课征10元,新法却征到70元,涨7倍,调高比率超过《地方税法通则》第4条第1项规定的30%上限,认定原处分违法,判决撤销。最高行政法院也认同北高行见解,驳回花莲县府上诉,全案定谳。
花莲地方税务局强调,开征矿石税经议会三读,再依法报请财政部、内政部及行政院主计总处同意备查在案,其中财政部曾于2017年邀集各专家学者召开「地方税法通则座谈会」,再次说明特别税无30%的税额调整限制。且特别税立法过程各中央监督机关均未表示有任何违法之处,符合法定程序。
花莲矿石税每半年开征一次,花莲「大户」是台泥与亚泥,目前仅有福安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但此判例一开,未来石矿业者及行政法院援例,将重创县府每年9亿多元的矿石税收,甚至面临过去5年业者已缴纳高达38.5亿余元是否退还超收部分?
本期是否开征待研议
地方税务局长吕玉枝表示,最新一期矿石税即将于2月开征,此判决是否影响后续征收,将与律师团研究,过年后决定,也将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