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诉讼解决核安问题吗?

吴景钦

国民党立院党团做出核四完工,但须经公投才得商转之决议,此是否在以拖待变,不得而知。惟即便核四不运转,但关于现有的三座电厂该如何处置,仍属未定之天。则在未来,能否像日本般,以住民诉讼方式来寻求突破,却也是值得深思课题

日本因在二战末期遭受原子弹轰炸之故,所以在战后,即宣告「不拥有、不生产、不引进」的非核三原则。但此原则并不排除以核能发电用途,以致于现今,日本不仅有五十四座的核电厂,其规模也位居世界第三,这就一个地震频率高且电厂多设于断层带的国家而言,实具有高度风险。以3.11大震造成重大灾害福岛核电厂来说,事实上,从1978年开始,即有超过三十起的大小事故发生,也因此之故,致引发一系列的核安诉讼。

至于核安诉讼的型态,一种是对建厂电力公司,基于核能的高度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后,所造成难以挽回的生命身体财产权等的侵害,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停止施工或运转的判决。另一种方式,则是以损害无法回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主管机关许可运转处分

惟不管是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提诉者皆须有诉之利益,即是否有具体的权利受侵害,若只是为抽象的公益保护或空泛的危险性指摘,就不具有适格性,致会遭法院驳回。而核能的危险性,虽众所皆知,但在未发生事故前,要证明有具体侵害实有困难,若法院采取严格解释,就会造成诉讼障碍

以日本从1970年代开始,所出现的诸多核安诉讼来说,法院即从完全否定的态度,而逐渐承认核电厂周边居民原告适格性。这是因居住于核电厂周围的民众,即便核电厂未生事故,仍得面临辐射及其污染物的最直接侵害,致可能罹患不治之症,自不应否定其诉讼权。只是所谓周边范围多广,却一直有争议

而日本法院以核子反应炉为中心,从二十公里逐渐扩张至六十公里半径内的居民,即具有原告的适格性,甚至在2009年,日本最高法院还允许到九十六公里的范围。而在福岛核灾时,由于当时内阁宣布的警戒区域为一百公里,法院也对周边居民的范围更为扩大,致使大量的核安诉讼进入司法审理,而暴露出民众对核能安全的极度忧虑。

不过,即便能借由放宽原告适格的范围来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却又马上面临另一棘手问题,即在核灾发生前,如何能证明核能对生命、身体侵害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原告方对此具有举证责任,但在核能资讯完全掌握在核电厂与官方,且就此专业亦可能远不及被告方下,就会产生武器的不对等。若再加以法官非核能专家,亦须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下,欲胜诉恐有极高的难度。这也是为何,日本至今仅有两起案件胜诉之因。惟从此过程却也突显出,借由不断诉讼来解决核安问题,并非不可行,正可为我国取法之对象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