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失控的酒驾,重罚就可以解决问题吗?

酒驾台湾交通的一大问题,除了刑度不断提升,成罪条件也愈来愈宽松,使得酒驾成为我国司法定罪数量第二高的罪名。(图/法操FOLLAW提供)

编按:11月14日传出因酒驾撞死烘焙师的肇事案件,引起社会公愤。酒驾处罚的相关规定再度引起热议民众提出,治乱世用重典,支持加重酒驾刑罚!(新闻请见:快讯/犯后态度恶劣!撞死烘焙师还扯谎 金钱豹酒女晚间收押)

根据媒体报导,为了因应危险驾驶行为对用路人威胁英国政府正在研拟提高危险驾驶罪致死的刑度,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目前的英国危险驾驶致死罪,最高可处14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经算是颇为沉重的罪刑。但多数罪犯只会被判处7年左右的刑期,平均刑期则不到4年,这才使得英国国内产生「既有法规警惕效果不足,研拟加重刑度」的呼声

根据台湾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85-3条规定,有不能安全驾驶情形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致人于死者,则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英国经验,可以回头看看台湾法律规范,借此探讨我国规定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过与不及。

问题重重的酒驾标准

酒驾一直是台湾交通的一大问题,酒驾导致死亡或重伤的案件也时有所闻,因此我国刑法第185-3条特别将酒驾行为入罪,而本条也一直是历次修法重点。除了刑度不断提升,成罪条件也变得愈来愈宽松。

旧刑法的酒驾条款,是以「驾驶喝完酒后不能安全驾驶」为成立条件,因此就算驾驶是酒后上路,还必须接受平衡、知觉、协调等测验(例如走直线、左手画圆右手画方),才能确定他的酒驾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但就算驾驶的酒驾行为没有触犯刑法,还是会被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但经过修法之后,我国刑法第185-3条第1项第1款则是直接规定:「只要吐气酒测值达到0.25mg/L,就直接论以刑罚」,成罪门槛大幅下降。

在成罪门槛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酒驾摇身一变,成为我国司法上定罪数量第二高的罪名,仅次于毒品犯罪。但这样雷厉风行的法律,真的妥当吗?或许是值得怀疑的。

▲日前发生宾士女酒驾撞死烘焙师,引起社会公愤。酒驾处罚的相关规定再度引起热议。(图/翻摄自中天新闻)

首先,既然刑法已经对酒驾设定一个固定的低门槛,我们几乎可以说,会构成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酒驾,也必定构成刑法上的酒驾,如此一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对于酒驾的处罚,就变得叠床架屋,徒增困扰。

再者,酒驾犯罪的标准因为立法规定而僵化,导致许多只有小酌、甚至只吃了一碗姜母鸭的民众遭到起诉,而事实上这些人的驾驶能力可能根本没有减损。因为这些情节轻微的酒驾行为占了绝大多数,他们的结果也都只有判处几个月,非但没有达到一般人或立法者预期的「酒驾重罚」效果,反而大量耗费司法资源,使得酒驾案件琐碎化。

酒驾就有杀人或伤害的间接故意?

或许会有人主张:喝酒上路的人,一定能预见自己可能会撞到人,所以具有杀人或伤害的「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意思就是「我知道做这个行为后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就算发生没差」,在刑法上仍然会论以故意。所以按照这个主张,只要酒驾上路,就算没有撞到人,也会构成杀人或伤害未遂。

但这个论点结合刑法第185-3条对于酒驾的定义,会变得很荒谬。因为只要吹气酒测值达到0.25mg/L,就构成刑法上的酒驾行为,所以就算你只是吃了一碗烧酒鸡而开车上路,也会变成杀人未遂犯,这种结果大概任谁都无法接受。

当然,并不是说酒后驾车绝对不可能具备杀人或伤害的间接故意,只是我们不能套用刑法第185-3条的标准去界定。而是必须具体探究:驾驶人喝完酒后,是不是真的有驾驶能力减损的状况?是否真的有预见自己可能因此撞到人?

危险驾驶?不能安全驾驶?

以上所述,聚焦在我国法规范过当之处,但除此之外,其实我国刑法规定也有不足之处。

英国法下的危险驾驶行为,除了大家熟悉的酒驾之外,还包括严重超速、公路竞速、开车使用电话服用药物等等。相较之下,台湾刑法虽然规定了3类不能安全驾驶行为,但都是驾驶人服用酒精、药物或毒品等物质后,导致精神恍惚、驾驶能力下降的情况,严重超速、使用电话,甚至故意闯红灯等情形,都不包括在内。

现行我国法的规范体系下,如果驾驶是因为酒驾而撞死人,可能被课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刑。但如果驾驶是因为严重超速而撞死人,反而只会论处过失致死罪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相比较之下,就可以发现我国规范的吊诡,酒驾、严重超速、开车使用电话、闯红灯等行为,都会对用路人带来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却「独尊」酒驾,只对酒驾致死特别课以重刑。这是否属于台湾的立法漏洞?颇值深思

不反对针对酒驾或危险驾驶行为致死或致伤加以重罚,但也必须强调我国现行规范存有许多问题,尤其是酒驾和危险驾驶的成立要件。以至于一方面不能就危险驾驶问题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又徒增太多不必要的处罚和司法资源消耗。我国的酒驾和危险驾驶立法有非常严重的个案立法现象,也就是:因为社会上发生一起重大酒驾事故,就配合著修法,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欠缺对危险驾驶的全面性思考。

在此呼吁,我们不能只看到国外重罚的面向,而是应该以更广泛的角度,彻底检视现行法值得改善之处,以求有效遏止危险驾驶行为。(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蔡正皓,台大法研所毕。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