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假释期酒驾竟免罚?需被修改的假释规定

▲假释的功能在于,受刑人服刑过程中已知错能改,因此将其暂时释放,以便提早融入并回归社会。(图/视觉中国

根据新闻报导屏东县一名郑姓男子过去因杀人罪被判刑,在服刑17年后申请假释获准,但在假释期间又因为酒驾自撞遭警方逮捕。法官认为郑男酒测值并不高、案件也只是自撞,对社会治安影响并不大而判决免刑,让他不会因此被撤销假释,不用回去继续蹲20多年的苦牢。但这样的判决理由合理吗?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刑法》的惩罚、预防、教化三大功能

在讨论法院的判决之前,我们先来讲一下《刑法》的功能:惩罚、预防、教化三大功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是「杀人偿命」这种最常听到的说法,其实只是《刑法》最初阶的概念,经由对于犯罪者施加痛苦,以衡平他所造成的伤害。另外,大家因为知道犯法会被惩罚,所以不敢犯下罪刑,也就会形成「预防犯罪」的效果。而一直以来最被忽视的,则是「教育」的作用,让犯罪者在监狱时透过课程方式,了解自己的过错并加以改进。

而假释的功能就是,受刑人在服刑的过程中已经「知错能改」,所以将其「暂时释放」,以便提早融入并回归社会。但是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若在假释期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假释将会遭到撤销。

微罪撤销假释的罪刑不相当

上述例子中,屏东地院法官就是考量到郑男在假释后努力更生,若仅因为酒驾自撞就让他假释被撤销,回去监狱继续服完20多年的残刑,可能有「罪刑不相当」的问题,所以最终判其免罚

从协助罪犯更生的角度来看,屏东地院的判决确实有其道理,但是如果今天是一个没有前科普通人酒驾自撞,法院有可能会给予「免刑」的刑度吗?这样使得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更别提如果假释被撤销而需要服刑的期间其实是「杀人罪」的刑期而不是「酒驾」的刑期,以「罪刑不相当」来解释,好像也不是那么的恰当。

明明《刑法》的教育、更生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法院也出此良善立意作出判决,但是判决的结果却是充满了争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结果?或许是撤销假释的规定有所修正的必要。

法务部已提出相关修正草案

事实上,法务部也已经提出「刑法第78条修正草案」,目前正等待立法院审议。法务部所提出的草案将规定修改为「『得』撤销其假释」,让法官审酌再犯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后,再决定是否要撤销假释。

而得否撤销假释的标准,将会以6个月的刑期做为门槛,因为被判处6个月以下之有期徒刑都还可以声请易罚金或易服劳役,如此一来,若在假释期间犯下轻罪,将可以上述两种方式受罚而不会一律要求撤销假释,进而达到比较理想刑罚衡平。

《刑法》第78条确实有讨论或进而修正的空间,但是相比之下,大众应该要更重视受刑人的狱中教化功能,当大家更相信刑罚教化的功能有确实发挥功效时,才能达成「刑期无刑」的目标。(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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