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钦/为大法庭改革加油!

司法秘书长说明大法庭制度。(资料照/记者吴铭峰摄)

苏永钦/政治大学讲座教授。

民国102年为推动大法庭改革,邀请德国的最高法院院长Klaus Tolksdorf到司法院演讲,他一开口就说「司法被骂惨了是不是?我们也一样」,但大家不同意的很多东西都还可以忍受,知道司法可能有苦衷,只有一件事是民众绝对不能忍受的,就是案件都到了最终审了,还会有法庭之间的见解分歧,民众当然要问,这个国家精神分裂了吗?上法院和买乐透有什么不同?

人民把那么多案件送到终审法院,使得终审法院不得不分几个庭来办案,那就不能再以审判独立为理由对相类的案件做不同的判决,唯一的办法就是另组一个大法庭来统一见解,司法院在上届立法院没能议决的法案,调整内容后再送立法院,这次总算顺利通过了,可以浮一大白。

新制是以德国为师,使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见解想要不同于先前他庭裁判的,在确定他庭仍坚持原见解后,可以送请大法庭就此歧见做成统一的中间裁定,再由原法庭据此做成裁判。另外就具有原则重要性的法律见解也可以启动大法庭的程序,其实质意义,也是对无可避免的分歧见解做预防性的排除。「歧异案件」是应送,「原则案件」则是得送,担心法官怠于提案,另定当事人也可以在先前裁判已有歧异时促请受理法庭提案。对于司法始终不能给一个明确说法的问题,应该是堵得比较严实了。

多数法官基于宪法保障审判独立的想法,还是比较喜欢过去由全体法官开会讨论做成无拘束力决议的作法,但一则没有制度化的提案义务,二则没有形式拘束力却实质拘束,反而有以司法行政干预审判的问题,所以大法庭的改革也算是进一步的司法化,基于落实人民诉讼权的保障而以法律分配审判权,应该还不致违反审判独立原则。

但同样是大法庭,日本是把全案移转,而不是抽出争点让大法庭去做定夺,再回到承审本案的法庭做终局决定,在多数法官看来会是更好的选择。这个模式之争,就见仁见智了,司法院这次转向,相信有其合理的考量,或许可以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做评估,应该只是技术的问题。

最高法院大法庭组织运作。(图/司法院提供)

颠覆德国大法庭精神

我倒觉得,大法庭庭员定额,超出法庭总数,而且除审判长与提案庭指定庭员外,九位庭员都采票选产生,仅各庭有一保障名额,已经偏离了德国模式的「小庭代表制」精神,有点仿职务法庭的组成方式,就比较值得商确须知后者是基于法官自治的理念,完全没有「庭」的考量,前者则是由原来五人合议的小法庭为统一歧见而共同组成大法庭,从确认见解一律以法庭为对象,甚至不问成员是否已经调动,就知道大法庭一定还是要各庭等额代表才有意义,不等额已经扭曲了这个组成原则,限制兼任庭长人数也没太大道理,票选更是让庭员变成「全院」代表,实质颠覆了德国模式大法庭的精神。

这样的全院代表制不但不利于统一见解的运作,而且把单纯法庭间歧见的统一制度,异化为优质法官统领制,而可能在法官之间造成某种差异化,对司法行政也会有负面的作用。这是我对新制最担心的地方

至于大法庭容许公开不同意见,虽也是不同于德国的创新,我却以为颇有可取之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会公开法官的不同意见,和其体系取向的法律文化有关,不论独任或合议的法官都不会把裁判定位为个人法律见解的表述,而毋宁全民法律意志的追求,自己的法律见解尽可以在法律杂志上发表,没有必要敲锣打鼓让天下人都知道。唯一例外就是宪法法院的裁判,涉及的是本质有根本不同的特殊司法程序。大法庭为统一终审法院见解歧异而设,本来就已经公告周知国家的法律意志有待统一,不同意见的公开比较不会有什么副作用,但千万不要再任意延伸到其他地方。

德国法官一百多年前就出现大庭恐惧症的说法,终审法院很有默契的能不提案就不提案,结果反而有不小的抑制歧异的效果,也较有利于推动专业分庭,在审判独立和见解统一的价值矛盾上做到相当好的调和。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错,从事改革者在学习和创新之际,一定要先充分了解背后的文化。无论如何,比起那些还莫名所以的沈迷于所谓金字塔化的改革者而言,许院长的大法庭才是真正搔到痒处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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