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镐佑/把毒犯抓去关,校园就安全了吗

▲立法院在2019年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以调高刑罚修法重点。(图/视觉中国CFP)

从1970年代起,美国总统尼克森发起毒品战争后,即便「毒」、「药」存在着若干难以抽丝的难题,但肇因于生活经验、社会新闻、影音娱乐的积累,社会普遍有着用毒的人好坏坏,恐惧毒品滥用的严重情况。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把毒贩抓去关或是「判重一点」,自然是民意上多数的意见与走向。

顺应这样的民意,立法院也在2019年末就《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做了若干修正。到底现在的《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是怎么规定的?新法又修了什么呢?

现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规定与适用

目前法条规范的毒品类型分成四级:一级毒品在台湾最常见的就是海洛因;二级毒品较常提及的是安非他命大麻;三级毒品常见的像是K他命;第四级毒品如蝴蝶片、佐沛眠等。不管是天然或化学合成的,在台湾禁止毒品的流通,主要是因为其具有成瘾性,也可能因为滥用,造成使用者对于社会造成危险跟影响,再加上毒品与其他衍生的暴力犯罪息息相关,因此对于毒品规范严密。

即便自己施用毒品却未造成毒品扩散,但因为「很可能造成衍生的危害」,所以单纯施用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这样的立法方式其实不难理解。举例来说:酒醉驾车者不一定会在过程中撞到人,但是喝酒开车这个行为造成别人伤害的可能性很高,所以酒醉开车者必须受到处罚;施用毒品者用赋予刑罚的方式来规范,很大程度就是基于这样的原因

在规范的行为上,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由轻到重包括:「施用一、二级毒品」、「持有一、二级毒品」、「持有二、三、四级毒品20克以上」、「意图贩卖而持有一、二、三、四级毒品」、「贩卖、运输、制造一、二、三、四级毒品」。会有这样轻重不一的规范,概念上也很简单,像是单纯持有或是施用毒品其实没有造成毒品的扩散,只有造成个人身体健康跟个人的危害。

看到上面《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规定可能会纳闷:「为什么在施用三、四级毒品,持有少于20克没有刑罚的规范?」事实上,目前条例的第11条之1早就规定:「无正当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级或第四级毒品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之毒品危害讲习。少年施用第三级或第四级毒品者,应依《少年事件处理法》处理,不适用前项规定。」所以即便没有刑罚,依旧有罚锾的规定。

以罚钱取代关的原因也很简单,像是恶名昭彰的三级毒品「K他命」,在类别上属于中枢神经抑制剂,把这种麻醉用品拿来吸食,充其量只算是药物滥用,如果因药物滥用就要课以刑罚,不免过于严苛。另外,又考量「K他命」的成瘾性较低,以及被其他类型的毒品替代性高的特质,即便施予刑罚,施用者也可能轻易换成其他毒品,并没有办法真正杜绝毒瘾。在这些考量下,对持有20克以下的三、四级毒品就只有罚钱的处罚。

▲当拥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意谓着把毒品卖掉或是请别人吃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会提高毒品扩散的可能性。(图/视觉中国CFP)

而之所以用20克当作一个区间,是因为当拥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意谓着把毒品卖掉或是请别人吃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会提高毒品扩散的可能性。所以当身上有超过一定重量的第三、四级毒品,还是需要以刑罚抑制。

修法修个5克是为德不卒吗?

这次修法的主要内容都是以调高刑罚为重点,像是提高第二级毒品的刑度从七年起跳到十年,以及提高并科罚金;持有第三、四级毒品从过往的持有20克才要处罚,变成持有5克就要处罚等。

会有这样的修法方向,大概可追溯到2017年4月20日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中做成的会议结论。该次会议中做出了「修订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将持有第一、二级毒品『纯质净重』改为『净重』,并研议调降持有第三、四级毒品『20公克』之持有标准」,而这样的结论也在此次修法中通过以5克作为处罚标准。

对于这样的修法结果,如时任立法委员沈智慧的脸书贴文表示,「毒品不能容忍,一包毒咖啡、一包毒泡面、一支毒烟,都可能让孩子坠入无底深渊。50包毒糖果、50支K烟、5公克的三、四级毒品,持有免刑责!?既然要下修,为什么还要留5公克!?本来就应该0包!零容忍!」由此,可见偏向重刑立场者认为,既然要下修,应该要直接处罚单纯持有毒品这件事,才可以在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并保护孩子,解决校园毒品问题。而这样的想法,事实上忽视了执行面及现实面的考量。

我们先将校园里接触毒品的少年情境大致区分为,来自于校园内外的少年或成年人。不管是成年或未成年人以贩卖方式、免费提供、引诱吸收,在现行法都会分别涉及贩卖、转让、引诱施用等罪;如果是成年人在转让、引诱施用更有进一步加重处罚的规定。另外,按照新法,如果少年单纯持有三、四级毒品达到5克,便会直接涉及三年、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少年涉及此类刑事案件,纵然执行上不是入监,但也需要面对安置等处遇行为。

因为大部分的行为类型都已在现行法规范的范围内,所以把「持有三、四级」定为「零克」,再来就只需要证明「是否要贩卖、想贩卖或想请别人吃」。也就是说,身上带有少于5克毒品的少年,有没有可能拿毒品去做上述的行为?当然有可能,但更有可能因为好奇、同侪压力、生理及心理需求等原因,用于自己吸食。

对于这样的少年,即便在没有施予刑罚的现状,仍可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给予辅育措施,然而一旦纳入刑罚,等于这些少年必须中断学业,面临勒戒戒治,这跟原本要保护少年的目标相反。当然,支持者的想法可能是基于:这些「坏学生」本来就要为自己做的事负责,中断学习或是否稳妥接轨人生的事根本不用替他们着想。

然而,贸然入罪化跟入刑化,根本无视现在相关矫治机关人力吃紧、忽视衍生的查缉跟追诉成本。一个看似保护少年的主张,反而把因为好奇而有触法行为的少年,以贴上刑罚的标签推向更边缘的处境,无助于杜绝毒品出现于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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