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枪枝删除死刑 6月以下轻罪可任保全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配合两人权公约施行,立法院会8日三读通过修正「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保全业法」、「入出国及移民法」等部分条文,未来经宣告6个月以下刑期轻罪的人可担任保全。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删除制造、贩卖、运输枪砲弹药得科处死刑规定

为了配合「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施行,内政部配合提出「国家安全法」、「入出国及移民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保全业法」等修正草案

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删除制造、贩卖、运输枪砲弹药得科处死刑规定。删除「国家安全法」有关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及删除有关出境应经许可的规定。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7条原规定,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火砲、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通步枪、马枪手枪或各类砲弹、炸弹、爆裂物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徒刑者,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院会并通过修正「保全业法」规定,放宽保全人员资格消极限制,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逾6个月以上刑宣告确定,执行完毕满5年;始得担任保全人全;增列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及人口贩运防制法者不得担任保全人员的消极资格限制。

保全业法第十条之一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保全人员。但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担任保全人员者,不在此限:一、未满二十岁或逾六十五岁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或执行完毕未满十年者。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曾受保安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或执行完毕未满十年者。四、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判决有罪者。五、曾犯肃清烟毒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贪污治罪条例或洗钱防制法规定之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风化罪、杀人罪、重伤害罪、妨害自由罪、窃盗罪、抢夺罪、强盗罪、赃物罪诈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吓罪或掳人勒赎罪,经判决有罪者。六、经依检肃流氓条例认定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训者。有前项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经判决无罪确定、撤销流氓认定、裁定不付感训处分确定者,不受不得担任之限制。

新修正条文包括,对犯罪如受缓刑宣告,或其刑已易服劳役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受罚金宣告等执行完毕,考量情节较轻微或判决无罪确定者,仍给予担任保全人全的机会;并增列规范保全业对于不合资格的保全人员,仍继续雇用,情节重大者可废止许可。

通过修正「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规定,经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受缓刑的情节轻微者,不受限制出境的规范,并延长移民署收容外国人期限,从现行的60天,放宽为可再延长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