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县员警9枪杀外劳遭控业务过失致死 改轻判6月缓刑3年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竹员警陈崇文,2017年在处理越南籍失联移工阮国非砸毁小货车案件时,对外劳连开9枪,射杀致死,遭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起诉。一审陈员家属以260万元达成和解,因此将陈员判刑8月、缓刑3年。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于31日宣判,仍认定陈员有罪,但改轻判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并宣告缓刑3年。

本案因新竹县竹北分局警员陈崇文,在2017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到竹北市一处溪洲处理民众报案车辆毁损案。当时越南籍失联移工阮国非未着衣物、坐在挡风玻璃遭砸破的小货车前座。陈崇文上前盘问,但阮男跳下车抵抗双方对抗过程中,陈员携带的甩棍与辣椒水均用完。

之后阮男冲向警车打开车门,陈员从警车后方追赶至车门旁,随即拔出警枪,11秒内对男击发9枪。阮男瘫软滑下警车车厢,但仍钻入车底,丢掷物品,以微弱动作反抗。陈员与支援警力在开枪12分钟后将阮男上铐。而阮男经过急救后,仍不治身亡。

家属提告,检方侦办后,认为阮男因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导致生理反应异于常人,遭警棍、辣椒水攻击均无痛感而继续抵抗。不过检方认为员警虽依法用枪,但使用过当,不符合警械使用条例避免伤及致命部位规定,因此仍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名起诉陈员,并以符合自首要件为由,请求法院减轻其刑。

一审法院审理时,陈员以260万元与家属达成和解,但一审仍认定陈员有罪,将他判刑8月,但宣告缓刑3年、缓刑期间内交付保护管束。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审理时,陈崇文当庭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审酌他在单警作业压力下,无法精准掌握开枪次数,请求将刑度减为6月以下得易科罚金。高院合议庭听见他的请求,二审31日宣判时,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此外高院还认为,陈员未来应无再犯可能,所以这次也一并宣告缓刑3年,而且不须交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员警9枪杀外劳案,图为一审法院审理情形。(图/记者陈凯力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