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靠重刑把关吗

吴景钦

淀粉事件雪球般越滚越大,且几乎波及所有人的日常饮食,各界自希望检方尽速对相关人等为诉追,法院并为重刑对待,以来吓阻黑心食品的横行。惟从两年前的塑化剂事件来看,对食品安全实难靠重刑为把关。

2011年5月,台湾爆发塑化剂风暴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虽对金果公司负责人,以《刑法》第191条之1第1项的毒化饮食物品罪起诉,并基于数罪并罚求处12年的重刑,只是如此的论告,却面临法院的挑战。因《刑法》第191条之1之罪,乃鉴于日本千面人事件所造成的恐慌,于1999年所增订,因此又被称为千面人条款。而欲成立本罪,须是对他人公开陈列、贩卖的饮食产品渗入、添加或涂抹毒物者,才得处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惟就金果王这类上游供给商而言,其乃是将有毒的化学药剂放入食品原料中,再卖给下游的饮食品制造商为添加,其并非属直接渗入有毒物质于饮食产品者,若适用本罪,即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就算勉强适用所谓千面人条款,却又马上面临一个法条适用的困境。因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4条第1项,凡制造、加工、运送、贩卖不符合卫生署规定的食品添加物种类剂量者,亦有刑事处罚的明文。而因此条文所涵盖的行为范畴,比起《刑法》的毒化饮食物品罪更广泛,也较适合于对上游厂商的处罚,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理,自只能以此条文来治罪,而排除《刑法》的适用。惟因此条文的法定刑上限仅为三年,就形成特别法的刑度反轻于普通法的怪异现象,而立法院于当时,即已发现此问题,并立即在2011年6月,将此条文的法定刑上限提高至七年,但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实已无济于事。

此外,检察官以一罪一罚的累加方式所求处之重刑,法院却认为,行为人虽有多次制造与贩卖的行为,但在整体的法律评价上,仅能论以所谓「包括一罪」,自不能以犯行次数的多寡来为刑期的累加。因此,对于金果王公司负责人的罪责,即经台湾高等法院以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4条第1项之罪,及合并诈欺未遂罪,共判处一年二个月,并科数十万罚金了事。而因此等罪名,乃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76条,不得上诉第三审的案件,此判决因此确定,致与检察官的具体求刑与民众的期待有着极大的落差。

所以,从塑化剂事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正突显出刑事处罚,受限于罪刑法定与罪疑惟轻等原则,必会随着司法流程而有逐渐轻刑化的倾向,欲借由刑罚来吓阻黑心食品出现的期待,恐会落空。而如今,又爆发相类似且波及更广的毒淀粉事件,或可再次检讨与提高相关的处罚刑度,但如何强化卫生主管机关主动稽查能力,并使其具有更多的制裁手段与更大的裁罚额度空间实才是为食品安全把关的最重要防线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