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白关1年 无期刑可提早声请假释

男子弘纬在2001年因杀人遭判无期徒刑确定,他服刑后声释宪主张他被羁押985天却因刑法77条3条,导致他必须扣除1年,变成620天,法院大法官宣告刑法相关规定部分违宪」,即时失其效力。 图为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宣读第801号解释。(林伟信摄)

男子许弘纬2001年因杀人遭判无期徒刑确定,入狱服刑后声请释宪,主张《刑法》第77条无期徒刑假释规定,须扣除1年的羁押天数,导致他被多关1年才能获假释。司法院大法官5日作成第801号解释,宣告该法条违反平等原则,立即失效。

法务部昨日表示,尊重释宪结果,已指示矫正机关全面重新计算无期徒刑收容人的执行期间,即日起无期徒刑的羁押日数全部列入假释门槛计算,若有因此符合假释规定者,会尽速提报。另无期徒刑收容人曾经陈报假释遭驳回者,也将重新核算执行期间,如符合假释规定,再行提报假释,以符合释宪意旨并兼顾无期徒刑收容人的假释权益

2001年3月10日在住家一楼早餐店,犯下杀人案的许弘纬,两年后被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定谳入狱服刑,对羁押及折抵日数向法院声明异议,遭驳回确定后声请释宪。他认为自己在判决确定前被羁押985天,但刑法却规定必须扣1年,导致只能以620天计算假释门槛,等于要「白关」1年。

大法官认为,裁判确定前的羁押,不论最终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羁押对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实际上的不利影响,没有不同,不需要有差别评价;有期徒刑可以直接折抵羁押天数,无期徒刑也应相同。

大法官指出,刑法规定「裁判确定前未逾1年部分的羁押日数不算入无期徒刑假释已执行部分」,所采取的差别待遇手段,违反平等原则,昨天宣告该部分违宪,并从解释公布之日起马上失效。

目前法务部计算无期徒刑的受刑人,是否可获得假释,依法须扣除1年的羁押天数,801号解释公布后,判决无期徒刑确定前的羁押天数,都可全部算入假释已执行期间内,旧法无期徒刑受刑人执行15年、累犯执行20年,新法逾25年都可获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