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可如此偷渡

吴景钦

法院在本会期的最后一天,为完成《食品卫生管理法》与《刑法》酒醉驾车加重刑罚法案,遂挑灯夜战,以符合各界的期盼。熟料,于此兵荒马乱之际,竟也通过《会计法》第99条之1的修正案,而将基层首长民代特别费及研究人员补助费用核销除罪化。如此的作为,实已辜负人民所托,尤其是看到特别费逐步除罪化的过程,亦让人惊讶于立法者的恣意妄为。

关于首长特别费,在过往一直欠缺法律明文,其经费的使用,完全是依据各级民意机关所通过的预算为编列,以勉强作为此类款项运用的正当化基础。只是在缺乏法律规范下,关于特别费的性质,就有认为须因公支出,亦有认为是首长的实质薪资。所以在特别费定性不明下,不仅造成司法歧异对待,也苦了承办特别费核销的下级公务员,不仅动辄得咎,且当发生问题时,明明其未拿到任何好处,却须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而造成所谓「余文现象

行政院在2006年12月26日,才以函示确立了特别费须因公支出,且须以凭证领据为核销的解释,并自隔年1月1日起生效。惟行政院在无任何法律授权,即自行颁布与确立特别费的使用方式,等同超越立法权,而有违法律保留原则。为了解决此争议,立法院才于2011年5月,在《会计法》中增订第99条之1,迳以行政院的函示时间分界点,将在此之前的特别费使用,加以除责与除罪化。

惟这种直接确认行政院解释的正当性,已使立法院成为橡皮图章,又立法者既然只能针对一般性与普遍性事务为立法,若将特别费纳入私有者亦排除于刑法之外,实严重违反个案立法禁止之原则。甚而在除罪化的范围,只限于首长的特别费,而不及于性质相类似的民意代表特别费与总统国务机要费下,不仅让人有因人设事之感,也有违相同事务应为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致引来未受雨露均霑者的不满。此也造成每次立法院会期,不断有全面除罪化的修正案提出,却也屡屡在舆论压力下受挫的结果。惜在此次会期的最后,立法院竟于通过重要法案之际,夹带特别费除罪化的条文过关,甚至将民代的除罪时间点订在2010年底之前,令人感到错愕与失望,更让人对立法权感到无可奈何。

不管是特别费,还是国家补助的研究经费,皆属民膏民脂,自必须是因公支出,若纳为私有,甚至为私人享乐之用,自该受有一定的刑事处罚,这不会因为时间、空间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只是在这些费用核销除罪化后,若有此等案件尚在侦查或审理中,基于《刑法》第2条第1项的从轻原则,检察官即应为不起诉、法院亦应为无罪判决。影响所及者,还不止于此,因依《刑法》第3条第3项,若案件遭判刑确定,但尚未服刑完毕者,亦将因此免于执行。如此的后果,不仅使廉能政治成为空谈,所谓公平正义,更是被有权活生生的踩在脚底之下,而荡然无存。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