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偷拍如厕辩「纾解压力」 女大生原谅他
吴姓工程师以工作压力大为借口,涉嫌在大学城区部的女厕安装针孔摄影机偷拍,遭多名女学生发现后报警处理,吴男后来与女方陆续和解,获不起诉处分。
台北地检署公布的不起诉处分书指出,40岁吴姓男子去年9月晚间进入台北巿某大学城区部的2楼女厕,将针孔摄影机藏在垃圾桶中,偷拍女学生如厕画面,陆续有女学生察觉有异而报警处理,警方循线查获吴男,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办。
检方开庭时,吴男辩称因为工作压力大,才想以偷拍、看如厕影片纾解压力。吴男后续与多名女学生达成和解,女学生均撤告,检方审酌吴男没有前科纪录,且所涉罪嫌为告诉乃论,将他不起诉处分。
之前有一宗偷拍案判例引起争议,新北市一名20多岁李姓男子,涉嫌在2010年8月28日带笔式针孔摄影机,在淡水区中正东路麦当劳3楼偷拍萧姓女客人上厕所,被萧女的男友和店员合力逮捕,李男向警方坦承犯行,一审开庭却翻盘否认,由于说词没有被法官采信,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50天。
案件上诉二审,高院法官认为,当时查扣的摄影笔,虽然有其他女子上厕所或裙底风光的画面,但就是没有被害人的影像,以「有偷拍却没拍到」,认定仅构成「未遂犯」,又因《刑法》并不处罚偷拍未遂犯,所以改判无罪定谳。
李姓男事后赔偿对方20万元,律师说他虽然道德上有瑕疵,也造成萧女的伤害,但已跟对方道歉、赔偿,并得到原谅了。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须告诉乃论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