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森购频道纠纷 王令麟5人无罪定谳

记者吴增煌台北报导

东森得易购及其董事长梁马利购物频道纠纷对东森国际董事长王令麟总经理廖尚文等提出妨害名誉信用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自诉,台湾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诉字第712号判决维持原审无罪判决驳回上诉,因得易购及梁马利自诉部分依法不得上诉三审,王令麟等5人无罪定谳在案。

东森国际21日指出,东森得易购及该公司负责人梁马利之前对该公司董事长王令麟、总经理廖尚文文森森百货及其总经理李登科等5人,因电视购物广告专用频道争议事件,于99年2月间提出妨害名誉、信用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等之自诉,当时东森及董事长等5人为维护公司权益,复对梁马利反诉诬告。

东森国际表示,经台北地方法院前以99年度自字第22号判决,王令麟等5人及反诉被告均无罪,全体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现台湾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诉字第712号判决维持原审无罪之判决,驳回上诉,因得易购及梁马利自诉部分依法不得上诉三审,王令麟等5人已无罪定谳在案。

东森国际强调,反诉梁马利诬告部分,依法得上诉三审,将再研议是否提起上诉。全案对东森国际公司财务业务没有影响

本案高院法官以「言论自由」为量衡尺度,指出宪法明文保障言论自由,以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的功能得以发挥。被告「意见表达」即所谓「合理评论原则」,是就可受公评事项,不能以诽谤罪相绳

案件中,有多名东森购前员工成为证人证称曾签下一纸连署,本以为是要帮老板(梁马利)打气,不料却成为东森购全体厂商及员工对王令麟的公开信,「觉得自己受骗了」。法官说,这并非仅系个人意见,系以其实际经验基础。此部分,也成为驳回东森购及梁马利控告的原因之一。

因此,高院判决自诉人所告加重诽谤罪、公然侮尉罪、妨害句誉及信用罪及公平交易法相关反诉被告被诉诬告罪部分,皆属不能证明,而均为无罪之谕知经核并无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