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固网案 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无罪定谳

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图/记者徐文彬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在民国90年担任立法委员期间,被指推动修正公司法第248条,放宽非公开发行公司也可以私募无担保公司债,协助家族掏空亚太固网公司资产一案,一审时,判决避开本案未经检方起诉,以及检方并未修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之下,从实体上认定王令麟推动修法在前,且无证据证明王令麟有参与犯罪的事实证据判决王无罪,全案经检方上诉,高院合议庭认定,检方上诉指摘王令麟推动修法让家族遂行掏空亚太固网已倒果为因在前,事实上更不能仅凭王又曾家族或集团成员被判有罪确定,就草率认定王令麟必定有参与犯罪,经查历审相关判决,从未认定王令麟是共犯,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王有涉入背信犯行下,因此维持原审无罪认定,判决王令麟这部分无罪定谳。

本案是缘于高院在审理力霸案时,高院指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另涉及亚太固网掏空案,原审漏未审判因此发文要求台北地院进行补充判决,全案在一审进行司法界罕见的补充判决时,认定王令麟担任立法委员推动的修法既未涉及犯罪,也不是家族背信犯行的共犯,因此判决王令麟无罪。

原本未指王令麟参与亚太固网犯罪的检察官,在一审判决无罪后加码指控王令麟,借由担任立委的身分推动公司法修正协助家族掏空亚太固网;高院审结全案后认定,王令麟在90年10月推动修正公司法时,根本无从预见1年多后,王又曾会发生财务问题,然后再以小公司名义发行公司债,最后再由亚太固网出资购买。

高院判决胪列2大理由指出,本件公司法修正,之后遭王又曾等人滥用,但却查无王令麟有积极参与背信的犯行,此外,在力霸案中王令麟也有无罪判决定谳的部分,并非王又曾家族有犯罪,所有家族的成员就一定全部有参与,判决说,检方既然无法举证证明王令麟有犯罪,是以家族或企业集团成员纵有涉犯背信犯行,但不能遽然认定王令麟就一定有参与犯罪,因此判决王令麟无罪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