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调查等于各说各话
针对菲律宾公务船射击我国渔船事件,台、菲两方已同意经由刑事司法互助,开启所谓平行调查,并达成互不直接讯问、不重新勘验尸体等共识。惟如此的调查,是否能还原真相,并达到逞凶的目的,却有相当大的问题。
此次射杀事件,由于发生地点在台湾与菲律宾重叠的经济海域内,因此,皆不属于两国的领海范畴。而依我国《刑法》第3条后段,若属于我国籍船舰,亦为延伸领土,则在犯罪被害结果乃发生于我国籍的渔船上,此事件即为我《刑法》效力所及,我国自有管辖权。不过因犯罪行为地在菲律宾所属的公务船之上,故菲国对此事件亦有管辖权,致与我国形成审判权竞合,虽于此时,并无谁先、谁后的问题,但因行为人在菲国境内,我方对此事件的管辖即难取得优先权。
在今年四月十九日,我与菲国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似可以此为引渡凶手的依归,只是此协定,就此次射杀事件而言,亦难有用武之地。这是因在国际惯例上,除非于条约或互助协定中明文,否则,基于维护主权之故,即有所谓本国人不引渡原则,我国《引渡法》第4条第1项,亦有中华民国国民不得引渡的明文。则在我与菲国所签定的司法互助协定中里,既无此明文,且菲律宾对此事件亦有刑事管辖权下,实难想像,菲国会同意将行凶者引渡来台。也因此,我外交部要求菲方将人犯引渡来台的作法,要非不解此理,即是为敷衍民意的怒吼。
同样的道理,既然国家的司法权乃主权的表征,致须强调独立性下,台、菲任何一方,皆不可能同意对方的司法人员在本国从事调查工作,而仅能为平行调查,并依司法互助协定为侦查资讯的共享。只是台、菲双方仍存有芥蒂致互信不足下,是否能基于平等互惠原则来为完整证据资料的提供,实得打个大问号。而于现阶段所达成的互助共识,恐也系于此种不确定的因素之上。
而从我方渔船的弹痕累累来看,射杀的事实已然明确,所争执者,仅在于行为人是否依「法」执行职务。惟以平行方式为各别调查的结果,菲方必然认为,公务船乃在维护其经济海域,甚至是领海的不可侵犯性,行为或有过当,但绝对是依法行事。相对而言,我方必认定,事件地点乃属两国重叠的经济海域,我渔船自有权为捕鱼,公务船的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更是赤裸裸的谋杀。因此,无庸等到台、菲两方的报告出炉,亦可预见,如此各说各话,并不了了之的结局。
所以,为了避免此事件的无疾而终,将此争议交由中立、客观的国际仲裁机构为处理,似为最终解决之道。只是在国际规范上,此等仲裁不仅须得当事国两方的同意,且从台湾的国家主体性普遍不受他国承认下,是否具有提起国际诉讼与仲裁的适格,肯定是一大障碍,致突显出台湾在国际地位的困境。也因此,惟有不断强化与展现我国于国际上的政治实力,才足以使菲国政府真诚以对,因此所为的刑事司法互助合作,也才具有实质的意义。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