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施恩 改判酒驾男免刑

台南地院考量黄姓男子出狱后表现良好,且为家中经济支柱,为避免假释期间判刑确定将回监执行残刑,依照《刑法》61条改判酒驾免刑。(图/记者林悦摄)

社会中心/台南报导

台南一名黄姓男子,去年5月因酒驾被判2月徒刑黄男因无期徒刑假释中,若被判刑确定,须撤销假释再入监执行,将使家中经济将陷入困顿。台南地院和高分院考量,犯罪情节轻微、假释期间无犯罪纪录,且黄男是家中经济支柱等,依刑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免除其刑。

52岁的黄姓男子,去年5月20日下午在永康复华六街工地饮酒,骑机车返家经过安南本原街巷口时,因未戴安全帽被警拦查,酒测后数值达0.71毫克,台南地院刑事简易庭依《公共危险罪》判处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6万元。

黄男认为量刑过重,会因此再落入无期徒刑的十年残刑,家中幼女前妻生活亦会陷入困难,恳请法官施恩。黄男曾在1997年8月因惩治盗匪案,被判无期徒刑并终身褫夺公权,入监执行直到2011年五月假释出狱,正处保护管束中,若公共危险罪判刑确定,则必须回到监狱中执行无期徒刑残刑。

台南地院法官考量黄男出狱至今,除该酒驾案外并无其他犯罪纪录,且斟酌黄男出狱次月就在油漆行上班,自2015年起独立承包油漆代工,有稳定工作能负担家计。黄男于2012年结婚,育有1女,虽两年后与妻离婚,但仍同住一屋檐下照料妻女至今,可见假释出狱后心生悔悟,除了是全家的经济来源,还有捐款家扶中心以及投身其他公益活动

合议庭认为,酒驾虽不应该,但未肇祸,犯罪情节属轻微,若被判刑确定,必须在6个月内撤销假释再入监执行,家中顿失唯一经济来源。法官认定本案应属一般社会情状下可资宽待情形,确有可悯恕之处,且与其令被告入监执行无期徒刑的残刑,不如让黄男于狱外继续照顾幼女与前妻、服务社会,依《刑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免除其刑。

全案检察官上诉,台南高分院驳回上诉确定。